广东韶关,一男子误以为“承包”就能“随意砍伐”,计划搞林地生意,伐木卖钱,连采伐林木证都没申请,就采取行动,狠狠地砍,一口气伐掉了2公顷。殊不知,该林地处于生态红线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危害,有人举报,男子没逃避,还主动自首,老实地供述事情的来龙去脉,判三年!
男子觉得自己承包了山林,这地就在自己的管理范围之内,似乎不会碍着谁,砍完之后,用来大量出售,只顾着拿钱,又不及时修复林地,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讲,环境是大家的,林地只是男子承包了,但不能乱砍,赚钱也要考虑公共利益,该男子把事情做过头了。
(来源:深圳新闻网)
张先生原本是个规规矩矩的农民,也有经商头脑,除了种田,还想法子做大生意,想撸一把,让自己富起来。
一天,张先生突然发现出售林木的生意不错,是个赚大钱的门路,一边想,一边思索自己能不能干,怎么干,看来是一个细心的人,做事能够做到三思而后行!
想了许久,张先生想到自己已经承包了一大片林地,属于自己经营,何不用来做生意换钱呢?有了这个条件,张先生想做林木生意的欲望更大了,再加上很喜欢这行业,他就认定了。
不仅如此,张先生还行事果断,说干就干,只要他下定决心要做某一件事情,就不会回头,甚至还把收购林木的客户联系好了!
于是,他在没有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买了砍伐林木的工具,穿上耐脏衣服,每天定时去自己的林地干活,砍一大车杉木,就让司机拉出去出售了。
将杉木换成了钱,张先生心里美滋滋的,后来越砍越有劲,还雇佣了很多伐木工人,使劲地砍,一口气砍了2公顷,立木蓄积420多立方米。
后来,张先生把砍倒在林地的杉木都出售了,获得一大笔钱,但是被破坏的林地却没有及时修复,就那样荒弃着,对周围生态带来了很大影响。
其实,张先生砍掉杉木的片区林寺,正好处于生态红线区,本来就需要保护林木,可是他却把大量杉木给滥砍掉了,给周边区域环境造成了不良后果。
有人发现了这一现场,担心这样下去,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为阻止张先生继续砍伐林木,就举报投诉了。
事情败露后,张先生知道自己犯了错,还没等人来抓他,就自主地投案自首,并老老实实地供述了砍伐的事情全过程。
虽然张先生主动认错,有好的表现,但毕竟触犯法律的底线,无证砍伐林森,本身就不可原谅,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最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还罚钱,后悔莫及!
《森林法》第56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山林确实是张先生承包的,就算树木也由自己栽种,也不能乱砍。因为只要是林地林木,任何人采伐前都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本不存在“自己的树随便砍”的法律例外。
在无证的情况下,张先生只能采伐房前屋后的林森,或者自留地的零星树木随意砍,不会有人管。
最高法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满足以下任一情形,认定为数量较大(构成犯罪):1. 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2. 幼树1000株以上;3. 林木价值5万元以上。
张先生一共砍了2公顷林地,而立木蓄积420多立方米,远超20立方米,完全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刑法》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事件中,张先生没有申请采伐林木证,而且采伐的是自己承包的林地杉木,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滥伐行为。
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管理的林木,不属于盗伐林木,因为盗伐是砍伐他人林木,这里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数额较大,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森林法》第76条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即使张先生已经判刑,但他仍然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费补种树木、修复林地植被,因为生态修复义务不能因坐牢免除。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