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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男游客想吃炭火烤肉,就进店点餐,发现没炭火烤,找店家要炭火,店员说

新疆乌鲁木齐,男游客想吃炭火烤肉,就进店点餐,发现没炭火烤,找店家要炭火,店员说再点10元的炭火!男子头一次遇到这事情,心里不情愿,但是肉都端来了,只好委曲求全买炭火。离开结账时,男子心想,这炭火钱花了,不如打包带走算了,结果店方阻止带走,双方闹僵,引来民警。

(来源:观威海)

男子游玩乌鲁木齐,看着街边的炭火烤肉店招牌,嘴就馋了,心想这烤肉肯定很好吃,不如尝尝。

想着想着,男子就走了这家烤肉店,先要肉,然后坐在桌子边,肉都端上来了,就是没见木炭,没办法生火,心里就感觉有些异常。

为了尽快生火烤肉,男子给店员打了个招呼,问什么时候把炭火拿过来,店员说他没花钱点炭,就不提供炭火。

男子瞬间气晕了,认为自己在别处吃这样的餐,从来都没点过炭火,烧肉店基本上都自带炭火,头一次听说要顾客花钱买炭的!

男子和店员沟通一下,店员说必须再付费,否则就吃不了他们的烧肉了。男子为了省时间,不想再扯皮下去了,就花10元把炭火买了。

吃完饭后,男子起身要走,心想这些炭可是自己花钱买的,留下浪费了,不如打包带走,回家还能用。

当男子让店员帮自己打包炭火时,店员很快说,炭火只有使用权,不允许顾客打包带走,又把男子给气坏了,他说真后悔来这里,遇到这档子糟心事,都影响了旅途心情。

作为店方,这样做太不地道,反正炭是顾客花钱买的,既然要带走,就让他带走吧,没必要刻意拦着,对大家都不太好,还影响信誉,很划不来。

男子也不示弱,反正觉得店家的做法有问题,坑顾客,就与店员理论,说天半天,也没达成一致,反正店方就是不让带走炭火!

双方谁也不肯退让,直接闹僵,男子就投诉和报警,监管人员连夜跑来处理问题,民警也来调解,搞得烤肉店乱哄哄的,一群人围观。

经调查处理,店家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最后被勒令整改这一荒唐做法,要求退回男子消费的所有费用,并把之前收取的炭火费原路退回给所有顾客。

肯定地讲,这家烤肉店以前绝对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顾客都好忽悠,现在却遇到了狠人,硬杠店方,以投诉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有这样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炭火费合并包含在肉类菜类、套餐总价里,炭火仅为烹饪的配套耗材,所有权无疑要归店铺,店家可以拒绝顾客带走。

该事件中,账单单独列明、单独收取10元炭火费,就等于消费者男子花钱买了木炭,这时炭火就成了商品。

只要这位消费者男子付款完成,剩余的木炭所有权就属于男子,要求打包带走,也属于合法处分权利,店家没有任何权限阻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6条禁止霸王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该内容直接无效。

若店家决定“收费炭禁止打包木炭”,必须在消费者男子点餐之前醒目,公示说明,但是店员只字未提,才出现了后续令人尴尬的局面,男子结账时知道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就算店家内部规定“付费炭火也不能带走”,也属于单方霸王条款,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如果店家一定要收取男子的炭火费,也必须完整标注收费规则、炭火归属权、能不能打包带走等,但是店烤肉店并没有公示出来,直接违反价格监管规定。

总之,店家单独收取炭火费,本身不合理,因为炭火是烤肉必备的材料,不给炭火,让消费者无法吃烤熟的肉,只能生吃。换言之,没有可选免费烤制方案时,强制单列收费,涉嫌转嫁经营成本、强制消费。

男子付费之后,店员又禁止人家打包木炭,侵犯了消费者的物权,既然单独收钱,售卖了木炭,余下的炭应当归顾客的私有财产,店家无权限制男子带走。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观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