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同时跟两个男的交往,晚上跟新男友开房运动后,女子折腾的浑身是汗,就去淋浴间洗澡了。这时正牌男友打电话过来,新男友就接听了,这下东窗事发了。两个男的直接在电话里吵架,随后约了去小区里评理。谁想到,正牌男友直接把对方给伤害了,构成了重伤二级,这下就悲催了。
(新晚报,8月2日报道。)
要说这件事怨谁,说一句红颜、祸水,确实是一点都不过分的。
主要这个红颜,她不安分,一脚想踩,两条船?谁都没法忍的,实在太缺德了。
案件的女主角,名叫苏某。
她有一个正牌的男友,名叫罗某。两个人是在棋牌室里认识的,二人看对眼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爱情总归是有先后顺序,根据出场方式,罗某就是正牌的男朋友,这个毋庸置疑。
也不知道苏某是玩腻了,还是怎么了,后面又发展了另外一个新的男友,名叫张某。
而张某呢,也不是苏某主动找的,是她的一个朋友介绍的。
苏某跟罗某谈恋爱之后,并没有告诉给自己身边的朋友们,其中一个朋友还以为苏某还是单身呢,说是要给她介绍男朋友。
听到这话,苏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就说:“你介绍呗,给我看看,帅不帅。”
之后,在朋友的撮合下,苏某就跟男子张某见面了。
没想到见面之后,苏某一下子就看上了这个张某,张某对她也是很满意,二人当时就确定了恋爱关系,说以后可以交往。
就这样,苏某又跟自己的新男友张某去酒店里开房,当天就去办事了。
在酒店里,一番亲密,苏某折腾的是浑身的汗,她跟张某说,先去淋浴间里洗个澡。
非常巧合的是,电话被张某给接到了,他一听,对方也是个男的声音。
两个人在电话里互相亮明身份——都是苏某的男朋友!
这个话可不能乱说啊,但是瞒不住,这件事还是穿帮了,直接就东窗事发。
张某跟罗某两个人在电话里争吵,之后还约了说去小区里见面,互相较量一番。
果然,二人真的就约了见面了。
罗某则是带着工具赴约了,争执之后,互相抓扯,随后就把张某给弄得受伤了。
事发突然,张某立刻就倒地不起,送医治疗之后,确诊二级重伤。
之后罗某就被抓获,进入了审核阶段。
而苏某作为证人,她自己表示:跟两个男的谈朋友的时候,她就是一直隐瞒着。跟罗某交往的时候,没说跟张某好;跟张某交往的时候,没说跟罗某在谈朋友。
苏某,渣女无疑了。
一个女人,可以说祸害了两个男人,她最后却可以全身而退。
因为苏某只是道德问题,根本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治安、或者刑事责任。
最后判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害56766.65元。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案的手段比较严重的,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后果,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 刑。
本案中,经过鉴定,最后造成的伤情是重伤二级,量刑的起点是3-4年,另外持有工具属于从重情节,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受害者跟行为人,属于约架,构成了互殴,并且因为情感纠纷、情敌之间的冲突转化的矛盾,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更加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对方做出民事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构成过错侵权责任,依法要承担侵权赔偿;第1179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依法需要做出赔偿。
主要的赔偿范围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需要额外补偿残疾赔偿金,补偿后续的康复治疗费。
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案中女子的行为,属于同时恋爱、隐瞒恋情,没有教唆、挑拨、怂恿的情况,也没有鼓励约架的行为。
单纯的隐瞒脚踏两条船的事实,不等于“教唆打架”。
所以说,女子只需要承担道德问题,并不构成犯罪,之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即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侵权赔偿责任。
信源: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