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将网恋女友带到自己出租屋,谁知,2人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友小便失禁、嘴歪眼斜,他当即停止并且挤压女友人中,之后还为女子擦洗。当晚8点多,女友大便失禁且无法进行语言表达,男子以为女友休息一下就会好,所以并没有拨打120,以致于次日凌晨女友离世。
姑娘的家属哪能答应?把艾某告了。一审法院判的是故意杀人罪,两年。艾某不服,上诉。2018年6月15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两年。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见死不救吗?人家姑娘都那样了,你打个120能死啊?从这个角度说,判他故意杀人好像也没毛病。但法律上分得更细。故意杀人,那是你想让他死,或者他死不死你根本不在乎。
但你看艾某的表现,发现不对,他停了,还掐人中、擦洗。这说明他主观上压根儿没想杀人,甚至还有点“想救”的意思,只是救得不对。
那问题出在哪儿?
出在他“以为”上,他以为人休息一下就能好。法律上管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简单讲就是你该上心的时候走了神。女朋友大小便都控制不住,脸也歪了,你居然觉得“没事”?这种反应,但凡是个有常识的人都理解不了,实在太离谱了。
说到这儿,我想讲另外一个案子。吉林有个事儿,一个姓崔的男人和情人王某在车里约会,正亲热着呢,王某突然就倒他身上没反应了。
崔某呢?他比艾某还狠,他害怕,又着急接孩子,直接丢下人自己走了。
第二天早上,王某死在车里了。
法院怎么判的?
让崔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你看,同样是见死不救,一个有刑事犯罪前科,一个只是民事赔偿。区别在哪儿?在于你有没有“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艾某把人带回家,俩人正在发生亲密关系,这个行为本身,就让他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而崔某那个案子,虽然也有亲密行为,但法院在认定时考虑了更多因素,比如王某自身疾病是主因,崔某只是没尽到救助义务。
艾某这“以为睡一觉就好”的判断,真的只是无知吗?我看未必。更大的可能是,他慌了,他怕了。他怕打120会引来警察,怕被人知道出租屋里发生的事,怕说不清楚。
说白了,他在那个节骨眼上,优先考虑的是自己,不是那个瘫在床上、话都说不出来的姑娘。
人和人之间的“救助义务”不是无限的。
你走在街上,看见有人晕倒,你不救,顶多被骂两句,法律不会拿你怎么样,因为那是道德问题。但一旦你跟对方产生了某种“特殊关系”,或者你的行为把对方置于危险之中,那性质就变了。
就像这个案子里,艾某把王某接到自己家,两人发生亲密关系,这时候他就跟大街上的路人不一样了,他有“保证人地位”,他有义务防止王某出事。他没做到,那就得承担责任。
最可怜的是那个姑娘,大老远跑去沈阳见男朋友,最后却死在了出租屋里。关键是,她明明有好几次活命的机会,全被身边这个男人给耽误了。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好多年了,但类似的悲剧还在发生。我查了一下,心脏骤停的抢救,每延迟一分钟,成功率就下降10%。脑卒中的溶栓黄金时间只有4.5小时。这些常识,不知道能救多少人。可偏偏还有人觉得,120是小题大做的东西。
急救常识的缺失要命,但更致命的,是责任心的缺席。当一个人在面对另一个人的生死时,选择用“我觉得”来代替“应该做”,那他就得为自己的无知和冷漠买单。
各位怎么看这事儿?觉得判两年是轻了还是重了?换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咱们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