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00后的女生上班时,感觉男老板总是占她便宜,要么在她面前展现魅力,女生对他感觉很恶心。离职后,女生迫不及待发朋友圈吐槽:我那油腻的老板啊,就是个老登,40岁了身上一股老人味!内容被老板看到了,感觉颜面全无,直接就把女生给告了,一来是侵权了,二来得赔钱。女生反思后,觉得自己言论不对,不该如此激进。一番求饶后,双方握手言和。
所以说,不管在什么场合,人还是需要管好自己的嘴啊。
(青岛新闻网,8月6日报道。)
小刘在一家公司里上班,因为年轻漂亮,可能会受到男同事、甚至男老板的关注。
入职之后,随着跟大家相处的熟了,小刘发现,自己的老板蔡某,确实对自己好像是有那么一点点的意思。
当然,这个就是小刘自己的想法。
比如说,今天上班吧,小刘会感觉到,自己的老板又朝着自己走过来了,似乎就是想要占自己的便宜。
至于怎么占女生的便宜呢,这个就得大家各自脑补了。
小刘认为自己还年轻,也就20来岁,老板都40多岁了,这个不大合乎时宜吧。
所以,在小刘的内心里,早就埋下了这种埋怨的种子。
再后来,小刘还感觉,蔡某时不时的就会来到自己的身旁,故意展现自己的魅力,比如说秀一下他那健硕的身材、高大的身姿等。
这一切在小刘的眼里,她感觉挺无语的。
不过幸亏人家男老板也没有切实的对小刘做什么下作的事情,也并没有肢体接触之类,这一切,都是小刘的自我感受跟遐想。
她也不至于跟老板戳破这件事。
不过有的时候拖欠工资,这个倒是真的,小刘也曾经吐槽过,发工资是一点都不积极的呢。
很快,小刘感觉实在受不了了,不准备在这边上班了,于是小刘就提出了离职。
谁知道,刚离职后,小刘就准备公开吐槽一下自己的老板蔡总了。
“哎呀,他就是一个40岁的老登了,身上一股子老人味,还成天在办公室里走来走去的。”小刘直接就点着老板的头吐槽啊。
另外,朋友圈还有非常多的内容,都是小刘平时积攒下来的怨气啊。
“这个老蔡,总是企图要来占我的便宜呢。”“看吧,这个老蔡又来了,时不时的找机会展现自己的个人魅力,好油腻啊。”“做啥都积极,发工资不积极,总是拖欠工资搞我们的心态。”
等等。
最后,小刘还加上了一句话:“老蔡,我祝你有个安详的晚年吧!”
这些话都发布了之后,小刘感觉,哎呦,浑身畅通舒服多了。
然而,没想到,全都被蔡某给看到了,瞬间,他感觉被伤害了,感觉颜面无存,立刻就把小刘给告了。
蔡某认为小刘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蔡某的诉求是: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承担5000元的维权费。
一听到自己被告,小刘心慌了,自己还是个00后,要钱没有的,怎么赔偿啊。
再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确实不正确,不该再背后蛐蛐人家。
最后小刘跟蔡某郑重道歉,蔡某也决定原谅小姑娘,双方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随意侮辱、诽谤,不可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每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评价,任何人不可以随意侵犯。
女子发文表示,男子时不时的就要来占她的便宜。
要说这样的话,不能随便乱讲,要负法律责任的。仅凭个人的主观怀疑、猜测、发泄情绪就公开对外宣称老板想要占便宜,这个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属于名誉权侵权的核心过错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依据过错侵权原则,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1000条规定,民事主体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应该和侵权范围相当。拒不履行的,则可以继续上诉,需要承担侵权费用。
从上文来看,女子离职之后,开始疯狂的吐槽老板,对人家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一个就是老登,讽刺人家年纪大。
一个就是说老板有老人味,虽然是网络的流行梗,但是侮辱性质比较强。
总之,女子的发文,充满了贬损的意味,还贬低人家的年龄、嘲讽人格,超出了合理吐槽的边界,已经构成了侮辱,侵权人依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信源:青岛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