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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4岁小女孩想下楼玩滑梯,趁妈妈在卧室休息,独自溜出家门。谁知,女孩乘坐

广东惠州,4岁小女孩想下楼玩滑梯,趁妈妈在卧室休息,独自溜出家门。谁知,女孩乘坐电梯迷了路,在9楼到14楼之间反复进出六分钟,不幸从14楼走廊尽头那扇窗户坠下身亡。事后,家属发现那扇窗台有90.5厘米高,刚好到女孩胸口,没有限位器,没有防护栏,物业没能从监控里发现小女孩异常,这才给了女孩扒着窗沿探出身子的机会。家属认为,物业和开发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告上法院,索赔6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小红出生于2019年12月,事发时才4岁。
 
2024年6月24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四岁的小红(化名)和母亲回到了位于某小区14层的家中。
 
小红活泼好动,心里惦记着小区一楼花园里的滑梯,便央求妈妈带她去玩。
 
然而,小红的妈妈那天身体不适,感觉有些疲惫,她告诉女儿,自己需要回卧室躺一会儿休息一下,让她先在客厅看电视。
 
也许在母亲看来,这只是短暂的休息,孩子就在身边,不会有什么问题。安置好小红后,她便进了卧室。
 
但一个四岁孩子的好奇心和行动力,往往超出了大人的预料,客厅里的电视显然没能拴住小红的心。
 
大约在下午5点32分,小红没有惊动卧室里的妈妈,自己打开了家门,走了出去,目标明确,要去一楼的滑梯那里玩。
 
要下楼,就得坐电梯,小区的电梯,对于小红来说,既熟悉又充满新奇,她独自一人走进了电梯。
 
然而,从17时32分到17时38分,这部电梯成了小红一个人的“大玩具”。她没有直接按下一楼,而是不断地在9楼至14楼之间进进出出。
 
监控里,她小小的身影在轿厢里按动楼层按钮,电梯门开了,她走出去看看,又跑回来;门快关了,她又伸手挡一下。
 
她就这样反复进出,电梯门一次次开合,把她从一个楼层带到另一个楼层,却始终没有把她带到想去的一楼花园。
 
最终,在17时38分左右,小红从14楼的电梯里走了出来,这一次,她没有再回到电梯里。她走向了14楼的走廊通道。
 
那个走廊的尽头,有一扇窗户,窗户的台面高度为90.5厘米,她爬了上去,随后,从14楼坠落。
 
大约半小时后,也就是18时12分左右,同栋楼二楼的住户在楼下发现了异常,并立刻通过语音电话联系上了小红的母亲。
 
当母亲从短暂的休息中惊醒,匆忙赶到楼下时,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
 
警方迅速介入,经过现场勘查、走访和DNA检测,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确认小红系意外高坠身亡。
 
在巨大的悲痛之中,小红的父母认为,正是14楼走廊窗户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设施,才让女儿有了翻越坠落的可能。
 
于是,他们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物业辩称,事故根源在于监护人严重失职,窗台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且监控画面众多无法逐一甄别,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过于苛责。
 
开发商则表示,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自身不存在设计缺陷。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住宅设计规范》第5.8.1条等规定,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低于0.90m。
 
法院指出,案涉楼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事发窗台高度90.5厘米,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等要求,不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瑕疵。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家属未能举证证明开发商存在降低标准或违规建设等过错行为,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窗户位于高层公共区域,未装限位器或防护栏,构成硬件隐患;监控显示小红反复进出电梯长达六分钟,保安未及时发现并干预。
 
这说明,物业在硬件防护与动态巡查上双重缺失,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的监护职责。
 
案发时,母亲明知女儿年幼且有独自外出的能力,却因身体不适将其独自留于客厅,未锁门、未确认安全即卧床休息,致使孩子脱离监护长达几十分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之规定,监护人重大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
 
综合过错原因力,法院酌定物业承担10%赔偿责任。经核定,小红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357,361元。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物业赔偿135,736.1元。
 
这个案件没有赢家。物业赔了钱,丢了口碑;父母拿到了13万赔偿,却永远失去了女儿。法律给了是非对错,却给不了一个重来的机会。生命面前,任何侥幸都是赌不起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