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任性?”河北邯郸,一女子举报某法院执行局局长,拿办案当筹码,把骚扰当恩赐。先是“表功”自己如何帮她摆平麻烦,转头就露了真容:“我缺钱,给我送点。”遭拒后又嬉皮笑脸,夸她漂亮还不够,竟扯出院长当由头:“冯院长喜欢你,你好好把握。”女子攥着手机,大气不敢出,电话挂了响、响了挂,那套黏糊话翻来覆去嚼到后半夜。七年了,女子替前夫追讨工程款,手里攥着生效判决,换来的不是回款,而是半夜甩不掉的骚扰。幸好她留了心眼,一一录音,向纪委进行了反映。如今,案件也已受理,事情闹到这个份上,不能就这么算了。
据悉,2012年,武丽娜的前夫郑会民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了某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垫付了全部材料款和工资。
工程投用后,该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2018年,建筑公司和郑会民分别将涉案公司诉至某县法院,2019年二审维持原判,确认涉案公司需偿还工程款共计1466万元。
但胜诉后,执行却陷入泥潭。
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就被丛台区法院首封,但查封时既未贴封条也未现场公示,武丽娜在不知情中继续投入资金。
查封后,丛台区法院长期不处置厂房,期间产生的约500万元租金也未被依法截留。2025年,丛台区法院启动拍卖,历经一拍、二拍、变卖全部流拍。
武丽娜代理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主张以物抵债,债权本息合计约4200万元,而房地整体流拍价仅2112万元。
但丛台区法院2026年7月出具通知书,要求其补缴土地使用权对应的380万元差价,理由是土地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
武丽娜认为,债权额远高于抵债物价值,补差前提根本不成立,且“房地一体”原则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付费。
比法律争议更让武丽娜绝望的,是2026年5月25日,那天她前往信 访单位反映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某波通过电话拦访,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劝她放弃信访。
武丽娜信了,暂时停了下来,当晚深夜,郭某波主动来电,以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我缺钱,给我送点钱。”
索贿未果后,他又反复拨打电话,夸她“长得漂亮”,还说“冯院长喜欢你,你自己把握机会”,甚至主动讲述自己的私生活。
武丽娜说,她害怕,不敢挂断、不敢反驳,只能听着。
武丽娜称,此前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经历,2025年6月,她到法院提交材料后被围堵、限制人身自由三天,第三晚遭多名男性工作人员暴力殴打,上衣被撕扯扒掉,当晚送医。
事后她被司法拘留,第五天提前释放,被迫签署不再信 访的保证书。
7月23日,武丽娜向纪委部门举报郭某波,纪委监委已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提交材料。
7月28日,法院约谈时又涉及禁止网络发声的内容,并问及举报郭某波一事。武丽娜说,这些问题她早就向院长反映过,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8月3日,郭某波回应记者称“那是诬陷我”,提及录音后匆忙挂断,丛台区法院院长冯某勇则表示“绝对不可能”说那样的话。
七年了,一纸胜诉判决换来的是一场看不到尽头的拉锯。武丽娜说,她能做的只有继续相信法律,哪怕这条路已经走得千疮百孔。
截至目前,丛台区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这起事件性质恶劣,但应当看到,武丽娜所述即便属实,这也只是个别司法人员的堕落,不代表整个队伍。
从法律角度,一旦查实,必须严惩这样的害群之马,既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也是给所有守法者一颗定心丸。法律尊严不容藐视,谁伸手谁就要付出代价。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郭某波作为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有证据证实其深夜致电武丽娜称“我缺钱,给我送点钱”,并许诺帮她“协调案件”,则其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以协调案件为对价索取财物。
对于索贿这种行为,通常本身即构成受贿罪,不以实际收到财物为要件,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同时,《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可见,武丽娜举报的情况一旦查实,郭某波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处分是少不了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和法院系统的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应当清正廉洁、谨言慎行,其深夜反复拨打电话进行言语骚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队伍形象,结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行为可能面临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目前,纪委已受理此案,真相如何,很快就会水落石出,若查实,郭某波的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均难保。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