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山西长治,三名巡逻辅警抓到一男子涉嫌酒驾。男子听说要坐牢,慌了,反复求他们“私下处理”,其中一名辅警递上一瓶水,低声提醒:“漱漱嘴,缓缓再吹。”可吹了几次,数值还是超标。男子给母亲打了个电话,挂断后情绪崩溃,突然冲向马路,一辆车驶过,人没了。事后查出,这三名辅警七年里收了31笔黑钱,帮酒驾、无证驾驶的司机“洗白”违法记录。本想“捞一把”的他们,结果把自己捞进了监狱。
据悉,2023年6月9日晚上11时许,辅警刘志强、王建军和雷鸣巡逻完正准备收队回单位,车开到某街道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歪在路中间,把路给堵了。
三人随即下车,要求车主挪车,车主名叫李海(化名),他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半路实在扛不住就把车停那儿了。
两车会车时,辅警雷鸣注意到李海身上有明显的酒气,怀疑其饮酒驾驶。三人没有过多犹豫,便将李海带上警车,准备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他们将李海带至某医院门前,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测试。结果显示,李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已经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法定标准。
然而,接下来的发展,却走向了一条完全不同的轨道。
得知检测结果后,三人跟李海把后果说了,醉驾要吊销驾照、罚款,还得判刑留案底。李海听完脸都白了,一个劲儿跟他们说好话,求着“私下解决”,请求通融。
面对李海的请求,三名辅警并未明确拒绝,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约束并移交公安机关,而是选择了“商量”的态度。
其间,王建军甚至递给李海一瓶水,拧了瓶水递过去,小声说“漱漱嘴,缓缓再吹”,想着把数值降下来。连吹了好几回,数字硬是没变。
正僵着,李海给母亲打了个电话,没说几句情绪就不对劲了,突然冲向医院门口的护栏,拿脑袋咣咣撞了两下。
三个人吓一跳,赶紧过去拽住他。看着人好像稳住了,刚松开手,李海猛地挣脱冲上马路,一辆轿车正好开过来,刹车都来不及,嘭一声把人撞飞了,当场就没气了。
后来鉴定,他血里酒精含量是241.91,比第一次吹的还高不少。交警认定李海负主责,开车的康某次责。
事还没完,检方顺藤摸瓜,发现这仨辅警从2018年3月到2025年1月,整整七年,手脚一直不干净。
他们在交警队上班,利用手上的便利,帮人违规处理违章,酒驾的、无证的、超载的、遮号牌的,只要钱塞到位,统统放过。
三人涉案一共31起,除了1起实在瞒不住被罚了款,剩下30起全当没发生过,收钱从一千到八千不等,看人开价,能多要就多要。
刘某总共收了54600块,自己落了一万七;王某收了52600块,自己拿了两万出头;雷某收了52000块,自己揣了一万八。
随后,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院指出,刘某、王某、雷某虽为辅警,但三人长期在交警大队从事公务,案发时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并以执法人员身份将李某带离处理,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人发现李某呼气酒精含量达134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然而三人不仅未对李某采取约束措施,反而接受其“私下处理”请求,王某递水并暗示“漱口”“缓吹”以试图降低检测数值,显属“以罚代刑”的越权行为。
在李某情绪失控撞击护栏后,三人未能有效管控,致其冲向路面被撞身亡,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三人在七年内利用职务便利及通过其他同事职务行为,违规为31起交通违法人员免予处罚或降格处理,收受财物5.2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无论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还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应以受贿论处。三人共同收受并分配赃款,系共同犯罪。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规定,收受财物后又滥用职权的,应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
不过,三人在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王某、雷某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刘某、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十万元;雷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十万元。三人违法所得共计57000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知法违法虽然不会罪加一等,但法律面前,没有侥幸,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论是谁都得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