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草菅人命!”有媒体爆料,有工厂出售牛蛙抗生素超了五倍,里头还检出了一种早该绝迹

“草菅人命!”有媒体爆料,有工厂出售牛蛙抗生素超了五倍,里头还检出了一种早该绝迹的兽药。更离谱的是,工厂备着两套货,“无抗”的专门送检用,“常规”的直接发往全国,检测环节就这么被绕过去了。福建漳州,某供应链公司被当场查了,仓库贴了封条,样品送去检测,通报措辞很严肃,但网友们更在意的是,那些已经下肚的牛蛙,谁来给一个说法。
 
2026年8月3日,一条名为牛蛙 抗生素的话题毫无征兆地冲上了网络热搜,迅速引发了网友们强烈关注。
 
引爆点源于国内一家知名媒体《澎湃新闻》当日发布的一篇深度调查报道。
 
报道指出,在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缜密溯源调查后,记者发现了一条令人震惊的产销链条:从福建、广东等地的牛蛙养殖塘,到食品加工厂的生产线,再到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的餐桌,本应构筑起食品安全防线的抗生素检测环节,几乎全线“失守”。
 
部分批次的牛蛙产品被检出抗生素严重超标,最高的甚至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的5倍,更有甚者,还检出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呋喃唑酮。
 
其中,一家位于福建东山的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采购销售环节的重要节点,被卷入了这场风波。
 
当日上午,当地市监局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在官方渠道发布了一份措辞严谨的情况通报。
 
通报确认,该局已关注到媒体报道中涉及本县企业的相关问题,并立即成立了专项调查组,火速赶赴该供应链公司现场,对其展开全面的核查工作。
 
通报中明确了当时的处置措施:一是对该公司涉事的相关牛蛙产品全部进行现场封存,防止其继续流入市场;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封存的产品进行抽样,并送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
 
通报最后强调,相关情况正在深入调查中,最终将依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对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当地将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针对牛蛙养殖及流通环节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有网友气得直接拍桌,我昨天刚点了外卖,现在看到牛蛙两个字胃里就翻腾。五倍的抗生素,这是拿我们当药罐子养?那什么“无抗、常规”两套玩法,分明就是猫鼠游戏里的作弊码,建议直接罚到企业关门。
 
还有网友说,你们光骂工厂,可养殖户有啥办法?牛蛙这玩意儿密度一高就犯病,不用药根本活不到上市。根源在水里,在饲料里,在那些年年涨价的塘租里。源头不治,光查一个供应链公司顶什么用?
 
这件事最扎心的地方不在于牛蛙超标,而在于整个链条心照不宣的配合,工厂备两路货,送检的归送检,发货的归发货,检测环节被绕得干干净净。吃到肚子里的东西,靠的居然是一纸用来糊弄的合格证。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不是一只牛蛙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出现在流通与加工环节,必须严查、严惩。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牛蛙产品作为食用农产品,属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兽药残留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媒体报道检测结果显示部分样品抗生素超标逾5倍,且有样品检出禁用兽药呋喃唑酮,若经法定检测程序确认,则该行为明显违法。
 
如果查实,涉事企业违反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上就能罚十五到三十倍,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许可证。
 
而工厂备两路货,这不是质量好坏的问题,是检测环节被整个架空,涉事企业涉嫌违反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义务。
 
涉事企业如未对采购的“常规”牛蛙进行任何检测,且通过提供合格样品的方式应对检查,则构成双重违法,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兽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即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本案检出呋喃唑酮,且超标严重,若经确认,入罪门槛已经达到,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或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退一步,即便不能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两套货”行为本身就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增加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意味着,“两套货”运作模式一旦查实,足以认定“明知”的主观状态。消费者只需证明购买了涉案产品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无需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