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冲动是魔鬼!”辽宁营口,一47岁男子因为老板常骂他、总让他加班,憋了一肚子火。

“冲动是魔鬼!”辽宁营口,一47岁男子因为老板常骂他、总让他加班,憋了一肚子火。为了报复公司,在废品站点了把火,火苗蹿上成堆的废纸壳,整整烧了二十多小时,两百多万的财物化为灰烬。事后鉴定,男子轻度智力低下,但放火时脑子清醒。检察院以放火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庭上,男子辩称自己有精神问题,且老板有重大过错。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某47岁,1975年2月24日出生,小学二年级文化,大半辈子在底层打转,脑子慢、手也笨,但认死理。
 
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可能是因为干活慢等原因,他经常遭到老板闫某训斥。
 
在他看来,老板是在故意作践他,天天骂他,还总不让他按时走,心里对老板充满怨恨。
 
2024年4月4日,老板又骂了李某,等工人大多已经散去,只剩下李某在磨蹭,他不是不想走,是心里那口气堵着,沉得迈不动步子。
 
没人知道那一刻他脑子里转着什么念头,也许什么都没来得及想清楚,但老板闫某的训斥声仿佛还响在耳边。
 
他顺手摸出了打火机,点着了身旁已经压块码好的纸壳,火苗窜起时他或许愣了一瞬,但火没给他反悔的时间。
 
干燥的废旧纸板是天然的燃料,风一吹,火舌沿着堆垛缝隙蹿升,等远处的人惊呼着跑来,厂房已是一片通红。
 
消防车呼啸而至,水龙带铺了半条街,可火像是扎了根,烧透了压实的纸块,烧穿了铁皮顶棚,烧瘪了旁边的小货车。
 
整整二十多个小时,浓烟才渐渐淡去,天亮时,百余吨废纸壳成了黑灰,厂房扭曲变形,满地狼藉。
 
经评估,烧毁财物价值219万余元。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李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知道点火会烧起来,知道会坏事,但他还是做了。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上,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厂房内大量易燃物,造成216万余元重大损失,火灾持续二十余小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司法鉴定确认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以放火罪追究刑责,法定刑期即为十年起步。
 
面对指控,李某这边辩称,李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知能力有限,且因长期遭受老板辱骂、强迫加班,情绪积压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而老板自己也有过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此外,涉案公司所报损失数额前后不一,部分财物尚存残值,应在认定数额时予以扣除。
 
与此同时,双方就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损失认定是否准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指出,李某辩称系“临时起意、情绪失控”,但放火罪不要求蓄谋已久,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仍实施或放任,即具备故意。
 
根据查明事实,李某点燃厂房内大量已压块废纸壳,该场所堆满易燃物,且结构相连、周边停有车辆,其作为成年人对此有明确认知,火起后火势迅速蔓延,燃烧二十余小时,烧毁厂房、货车及百余吨货物,印证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李某故意放火造成216万余元财产损失,属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同时,《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为李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当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其并未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不符合上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应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李某这边曾提出“老板常训斥、不让按时下班”系被害人过错。
 
但法院认为,刑法上的过错指被害人实施严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且与犯罪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闫某作为管理者对工作效率提出要求,即使方式不当,亦属企业经营中的管理摩擦,未达到刑法评价的过错程度,劳动者完全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无权以放火宣泄情绪,该辩解不予采纳。
 
不过,李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在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方面,一审法院认定为218.9万余元,但二审法院仔细核对了被害人不同时间点报出的数额,确实发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将退赔总额调整为216.2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