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败诉!”山东临沂,一男子骑电动车被车撞了,在医院折腾了五个月,先后五次住院治疗。眼看积蓄见底,家里人没听医生劝阻,咬牙办了出院。谁知,男子刚被抬回家,就不幸离世。丧事办完,家属去保险公司理赔,对方两手一摊:“遗体都烧了,死因说不清,凭什么证明是车祸死的?他有高血压糖尿病,说不定是自己病发。”家属走投无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4月1日,老刘骑着电动二轮车出门,在一个路口,和范某某开的小型面包车撞上了。
老刘当场倒地,被120拉进了医院抢救。交警后来出了认定书,说俩人责任对半开,各打五十大板。
老刘这一撞,撞得不轻,从4月1日住进去,一直到来年9月,整整五个多月,他成了医院的“常客”。进进出出,反反复复,前后住了五次院。
病历上写得清清楚楚,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还有一堆内外伤。老刘本来身体就不好,高血压、糖尿病,常年药不离口。这一撞,好比破屋偏逢连夜雨,身体彻底垮了。
到了9月底,也许是受“落叶归根”老观念的影响,也许是家里实在撑不住了,老刘的家属在医生并不赞同的情况下,坚持办了出院手续。
谁都没想到,第二天一早,老刘就在家里走了,没留下一句话。
家里人全懵了,悲伤之余,按照当地风俗,人死了要赶紧入土为安,况且老刘生前遭了那么大罪,家属不忍心再在他身上动刀子做尸检,很快,遗体火化,骨灰安葬。
丧事办完,家属拿着保单去找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林林总总算下来,不是个小数目。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翻着材料,眉头越皱越紧,最后就撂下一句话:“对不起,这个案子我们赔不了。死者生前有严重的基础病,现在又没做尸检,死因到底是什么,跟那次事故有多大关系,根本说不清。你们说是交通事故死的,我还说是高血压或者心脏病发的呢。证据不足,拒赔。”
家属当场就急了:“人都没了,你们还在这抠字眼!不是车祸人怎么会住院?怎么会死?”
可保险公司那边就是咬死一条: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协商无果,家属拿着老刘从第一次住院到最后一次出院的所有材料,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家属主张,老刘事故前能正常出行,事故后五次住院直至死亡,其间无其他致伤事件,完整的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外伤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不能因未尸检就完全拒绝赔偿,此举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主张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死因。现在遗体已经火化,关键的尸检证据灭失,原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病历显示死者有严重的基础疾病,不排除是自身疾病进展导致的死亡,与外伤无关。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指出, 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使待证事实达到“极有可能”之程度,而非绝对排除一切怀疑。尸检报告虽为证明死因之最佳证据,但非唯一证据。
本案中,家属虽未提交尸检报告,但提供了老刘自2025年4月1日事故发生后至同年9月出院期间的全部五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用药清单。上述医疗文书记录完整、内容连续,清晰反映了刘某某从外伤入院到出院次日死亡的完整过程。
法院调取了主治医师的询问笔录,医师明确陈述,老刘入院时伤情严重,在其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外伤是导致其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的主要原因,出院时生命体征尚不稳定。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事故外伤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仅以缺乏尸检报告为由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老刘的死亡并非单纯交通事故导致的,而是三个因素叠加造成的:第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这是导火索;第二,他自身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这是体质基础;第三,家属在治疗未终结时坚持要求出院,中断了有效治疗,这是介入因素。
基于此,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死因不明就全盘拒赔”的观点,酌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余万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讲究证据,但证据不只有尸检报告一种形式。不过,对普通人而言,遇到类似悲剧,尸检要不要做、何时做,需冷静权衡,别因“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而轻易放弃关键证据。
虽然本案判赔了,但过程中的被动和风险,足以让人警醒。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