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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哥哥高考那年落了榜,弟弟考上了湘潭的一所本科,通知书寄到家里那天,母亲高兴

北京,哥哥高考那年落了榜,弟弟考上了湘潭的一所本科,通知书寄到家里那天,母亲高兴得直掉泪。谁知,后来去学校报到的却是哥哥,他顶着弟弟的名字念完本科,又读了硕士博士,最后落了北京户口。弟弟留在了老家,兄弟俩心照不宣,从没捅破这层窗户纸。直到十几年后,为了一套285万、借弟弟名买的房子,兄弟反目闹到了法院。弟弟一封举报信寄回母校,哥哥的学历、学位、户口一夜之间全部作废,房子也悬了。如今两人互相起诉,官司打了好几轮,兄弟情分荡然无存。
 
据悉,李哥和李弟是亲兄弟,从小一块儿长大,李哥年长几岁,打小读书用功,家里人都指望着他能考上大学,光耀门楣。
 
2001年高考放榜那天,李哥落榜了,李弟却考上了湖南湘潭的一所本科院校,通知书寄到家里那天,母亲高兴得直抹眼泪,父亲闷头抽了一宿的烟。
 
后来发生的事,外人谁也不知道。李哥拿着弟弟的录取通知书去了学校报到,用弟弟的名字、弟弟的身份证号,就这么上了大学。
 
李哥四年本科读完,又考了本校的硕士,后来还读到了博士。一路走来,李哥顶着弟弟的名字,在学术圈子里站稳了脚跟,毕业后还解决了北京户口,进了一家不错的研究单位。
 
而真正的李弟呢,当年没了录取通知书,也没去学校申诉,就那么认了命,在老家找了个活计干着。
 
兄弟俩心照不宣,谁也没把这事儿捅破,父母也从来不提当年那档子事,这一瞒就是十几年。
 
2012年,李弟在北京买了一套房,总价285万,那时候北京还没限购得这么厉害,但李哥因为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上,名下已经有房了,再买算二套,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不划算。
 
兄弟俩一合计,让李弟出面买,首付是母亲出的,月供大部分是李哥在还,这事儿亲兄弟之间没签什么书面协议,口头说好了,等将来政策松了再过户。
 
2017年,北京的房价翻了好几番,那套285万买的房子市值已经过千万了,李哥觉得差不多了,就跟弟弟提过户的事。
 
李弟刚开始还配合,后来不知道是不是家里人说了什么,态度变了,推三阻四的不肯办。
 
李哥一急,把弟弟告到了法院,说当年是借用弟弟的名义买房,要求法院判弟弟配合过户。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哥的诉求,判弟弟把房子过户给哥哥。
 
弟弟上诉了,同时一封举报信寄到了湘潭大学,校方一查,当年的入学档案、毕业照片全都对不上。
 
2018年,湘潭大学正式发文,认定哥哥冒用身份入学,撤销了他的本科学历。本科学历一撤,后续的硕士、博士学位全部作废。
 
2019年5月,北京那边以弄虚作假取得户籍为由,注销了他的户口。一个顶着博士头衔、拿着北京户口的人,一夜之间什么都没了。。
 
那段时间,兄弟俩试着坐下来谈和解,李哥答应给弟弟160万现金,剩下的200万打个欠条,弟弟撤回上诉,并且写了一份检讨书,说自己举报的内容不属实,是家庭矛盾一时冲动。
 
弟弟照做了,上诉撤了,检讨也交了,李哥付了160万,但那200万的欠条,后来据说没按时还上。
 
弟弟不干了,第二次起诉追债,同时重启了学籍追责。2025年8月,湖南高院裁定第一次撤销学历程序有问题,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同年11月,湘潭大学重新走完程序,再次撤销了哥哥的学历,哥哥又起诉了学校,还没开庭。
 
而那套房子,法院经过再审,认定借名买房的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了李哥要求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没启动执行回转,让双方通过经济补偿解决。
 
目前,兄弟俩的官司还在打。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哥以冒名顶替方式取得本科学籍,学校据此作出撤销学历的决定,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要求学校在作出对学生不利处分前,应当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义务,湖南高院2025年裁定正是基于程序瑕疵而责令重处,但结果基本不会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具体到本案,李哥以不诚信方式取得北京户籍,再借弟弟名义规避限购政策,此举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始不生效力。
 
原则上,李哥因该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但房屋已实际过户且房价大幅上涨,不宜简单回转登记,故法院引导由哥哥对弟弟进行经济补偿,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并无不妥。
 
这件事最令人唏嘘的地方在于,一套房子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钱没落着,兄弟情也没了,谁都没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