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海南,一女子家有一棵爷爷种的百年重阳树,10多年前夜里被人偷挖,叔父发现后报了警。谁知,树被警方扣押,移交给林业局保管,一家人去看,古树不见了,官方说枯死了,处理掉了。几年后,女子才知道,古树没死,被林业局送给了东坡书院,活得好好的。女子家不甘心,想打官司要回来,从县里打到省高院,法院都说证据不足,没能证明这棵树是他们的。前阵子这件事被报道出来,县林业局发了通报,说已经成立工作组,要把当年的事从头到尾查清楚。
据符彩轮女士讲述,她的祖父符亚供,在很多年前曾与村中老人结拜为兄弟,并共同种下了这棵重阳树作为情谊的见证。
时光流转,树苗长成参天大树,直径达到1.3米,高10余米,长期以来,这棵树由符彩轮的父亲符亚可、叔父符国光等家人管护。
平静在2010年11月19日那个夜晚被打破。深夜,一伙人携带电锯潜入符国荣(已故)的承包地,对此树进行了盗挖,截去枝干后企图装车运走。
恰逢符彩轮的叔父符国光在附近割胶,发现了这一情况,他立即上前阻止并报警。
2010年11月24日,警方介入后,将受损的重阳树作为被盗财物予以扣押。
随后,为了妥善保管这株古树,警方将其移交给了县林业局进行种植保管,古树被移栽到了县林业局的苗圃中。
在符彩轮和叔父符国光看来,警方的扣押只是暂时的,待案件侦办完结,这棵树理应归还原主。
于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多次前往苗圃探望这棵受伤的古树,并拍照留念,期盼着它能尽快恢复生机,也期盼着它能早日回家。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他们所愿。当符家人再次来到苗圃时,发现原地已换上了一棵小树。他们焦急地询问警方,得到的答复却是:原树已干枯死亡。
这个消息让符家人心痛不已,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
2016年,符彩轮通过其他途径偶然得知了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那棵被宣告“死亡”的古树不仅活着,而且早在2012年5月,就被县林业局作为礼物,赠送给了东坡书院。
这棵承载着家族记忆的古树,在未通知所有权主张者、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身份从“扣押财物”悄然转变为“赠予资产”,跨越市县,在一座著名的文化书院里安了家。
直到今天,这棵古树仍在东坡书院内,长势良好,成为一道景观,但其背后的权属疑云却愈发浓重。
面对这一变故,符彩轮认为,这棵树是祖辈所种,属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她向媒体提供了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50余位村民签名按手印的多份证明,这些材料均指认该古树的权属应归于符国光和符亚可(符彩轮之父,已故)等人。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符彩轮和家人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然而,法律程序的门槛远比想象中要高。
这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果都是驳回符彩轮一家的诉请,理由主要是该古树并非由符国光、符彩轮种植,且二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们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了该树的所有权。
在诉讼主体资格上,法院认定他们“不能证明与涉案树木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至此,从法律程序上看,符彩轮一家在争取确权的道路上暂时未能取得突破。
2026年7月30日,县林业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复盘核查,称要全面查清事件事实。
有人替符家抱不平,说人家爷爷亲手种的树,一家人管护了几十年,怎么说送人就送人了?
还有人说,警方扣的东西,林业局只是代管,凭啥连招呼都不打就给捐了,这程序上说不通啊。
这件事的根子,在法律上的“确权”和符家人心里的“祖产”之间,隔着一道证据鸿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符彩轮主张对古树享有所有权,必须就“权利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该树由其祖辈种植且权利已合法转移至其名下。
法院正是依据此条,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分配给符家,符家未能证明其与古树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在程序上不具备原告资格。
不过,需注意,“驳回起诉”不涉及实体权利评判,若未来有新证据可重新起诉。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古树作为扣押物品,在案件侦办终结后,应依法处理。若所有权明确则应退还;若所有权不明或无法退还,应公告招领或依法上缴。
本案中,林业局作为受托保管方,在未完成上述程序、且权属争议未决时,径行赠予第三方,程序上存在瑕疵。
接下来,一旦后续确认符家是权属人,可可进一步起诉主张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