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鲁女士的车被交警扣了一个月,取车时发现满箱油烧光、内饰烫出洞,发动机抖得快报废。
一查行车软件,竟是停车场保安每晚偷开她车打火取暖,一开就是几小时。站长承认是三个夜班保安干的,然后话锋一转:保安月薪两千,赔不起三万修理费;公司说人已开除,跟他们没关系。鲁女士车毁了,钱没人出,维权无门。
车被扣着,钥匙在谁手里?这一个月,她的车到底经历了什么?
鲁女士的遭遇炸出了一连串让人后背发凉的问题。交警扣车,把车交给停车场保管,停车场又把车钥匙交给了夜班保安。然后那三个月薪两千的保安,把她的车当成了免费的“移动暖房”——每晚打火取暖,一开就是几个小时。满箱油烧光,内饰烫出洞,发动机抖得快报废。这三万块的修理费,对一个月薪两千的保安来说是天价,可对停车场来说,这笔账绝对不能这么算。
站长那句“保安月薪两千,赔不起”,听着像是同情,其实是甩锅。
保安赔不起,停车场就不用赔了?按照《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停车场作为车辆保管方,对扣留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安是停车场的员工,他们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员工把车开出去“取暖”,造成的损失,停车场必须先赔给车主,再自己去向员工追偿。站长把“保安赔不起”当成停车场免责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更有类似案例显示,保安监守自盗、违规使用车辆,法院最终认定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说“人已开除,跟他们没关系”,这更是一句经不起推敲的托词。
停车场和保安之间是劳动关系,保安在值班期间对扣留车辆实施的行为,停车场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替代责任。把人开除了就可以不赔钱?要是这个逻辑成立,所有停车场都可以雇几个临时工,出了事就开除、甩锅,那车主的权益谁来保障?湖南高院刚刚发布的案例就明确过:保安严重失职造成损失,公司可以依法辞退保安,但这不等于公司可以免除对车主的赔偿责任。
更关键的是,这辆车是被交警依法扣留的,停车场是受交警委托代为保管。
扣车期间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和停车场都脱不了干系。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过类似的扣车期间车辆受损案件,最终判决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鲁女士的车被扣了一个月,取车时“满箱油烧光”,这个细节本身就说明保安偷开的时间相当长——而停车场的管理系统、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本应该留下大量痕迹。如果停车场连保安每天晚上偷开车都发现不了,要么是管理形同虚设,要么是默许纵容。
鲁女士的遭遇,是一个关于“权力”和“责任”的典型案例。
交警有权扣车,停车场负责看管,保安负责巡逻。三个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受害的都是车主。可当车真的被毁了,交警说“车在停车场”,停车场说“保安干的”,保安说“我赔不起”——三个环节都在往外推。鲁女士的车毁了,钱没人出,可法律上的责任划分从来都不复杂:谁收了车,谁就得负责把车完完整整地还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