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酬谢变500元!”河南信阳,一男子养的大金毛丢失,同一天,被另一男子捡到,捡拾者原地等失主没等到,就把大金毛带回家悉心照顾,还在平台发和金毛合影找失主。另一边呢,丢狗男子心急火燎,通过线上线下悬赏50万找爱犬,后来,经第3人牵线,男子和捡拾者取得联系,捡拾者说春节他回老家了,过完年把金毛还给他,男子等不及,直接去捡拾者老家接大金毛,可捡拾者认为男子没带“犬只权属证明”,而且丢狗时间对不上,害怕男子冒领,没把金毛还给他,男子却认为,捡拾者索要报酬他只给500元,对方才不归还金毛。捡拾者把男子告上法庭,一口咬定,男子在寻狗视频下面留言,说“狗被人抱走了,不想还!”,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不要求男子兑现50万,但必须支付5000元报酬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刘先生不小心把大金毛弄丢了,在别人眼里,这是只大金毛,但在他心里,金毛就是他的家人,无可替代。
他急得团团转,当天就在线上线下到处发寻狗启事,还在一条抖音视频里明说愿意出50万悬赏找狗。
巧合的是,金毛当天就被赵先生捡到了,赵先生在原地等了半天,没见到失主,就先把狗带回了家细心照看,还特意拍了和金毛的合照发在抖音上,主动找失主。
一个心急如焚的找爱犬,一个急人所急的找失主,可他们彼此都没看到找主人的视频,和悬赏通告。
后来,经第3人牵线,俩人终于联系上,可当时正好赶春节,赵先生回了周口老家。
他跟刘先生承诺,说等过完年返程就把狗还给刘先生。
但刘先生思狗心切,等不及,就直接开车跑到了赵先生的老家要接狗。
见面的时候俩人闹了矛盾,事情急转直下。
赵先生觉得刘先生没带能证明狗是他的证件,而且说的丢狗时间也对不上,怕是什么冒领的人,就没敢把狗交给他。
可刘先生却觉得,赵先生就是嫌他只愿意给500块报酬,故意扣着狗不还。
之后,刘先生在自己的寻狗视频下面留了言,说“狗被人抱走了,不想还”,赵先生看到后气得不行,直接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说这话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赵先生也不要求刘先生兑现那50万的悬赏,只要他付5000元的饲养和寻主相关的报酬,再加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最后法院的判决挺出乎意料。
首先,法院认定刘先生发的50万悬赏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判决刘先生向赵先生支付4500元的悬赏报酬,扣除了已经支付的500。
至于刘先生的留言,法院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赵先生要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也没有支持。
2025年,河南许昌有位李女士丢了养了2年的布偶猫,被楼下邻居刘先生捡到喂养了3个月。
李女士找上门要猫的时候,刘先生说自己养出了感情不想还,还要求李女士支付配种、饲养等费用合计3000元,不然就不还猫。
最后闹到法院,法官判决刘先生必须归还猫咪,同时李女士需要支付刘先生合理饲养费1200元。
我认为,赵先生捡到狗没私吞,还主动找失主,本来是做好事,被刘先生说“扣着狗不想还”生气能理解。
刘先生丢了狗着急,说话没考虑分寸也情有可原。
但悬赏这种事,既然公开说了就得认,不能转头就觉得对方是“敲竹杠”。
但做好事的人,也别把善意和要钱绑得太紧,不然本来的好事也容易变味。
其实法院的判决挺公允,既没寒了做好事的人的心,也没让失主平白担过重的责任。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刘先生公开发布50万悬赏属于有效要约,赵先生完成了寻狗、照料的对应行为,有权主张报酬,法院结合实际支出酌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看来,现在很多人发悬赏的时候只顾着着急,随口就报个高价,根本没考虑后续兑现的问题,等真找到人了又反悔,觉得对方“趁火打劫”。
还有不少拾得人,觉得自己只要做了好事,就可以漫天要价,甚至拿遗失物当筹码。
其实悬赏是约定,发悬赏的人要量力而行,说出口的话就得认,拾得人也该守好边界,合理要成本可以,拿善意当生意做就变味了。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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