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河北唐山,民警郭精忠夫妇在家中被蒙面歹徒袭击,重伤垂危。受害者夫妇指认,歹徒的体型、步态与同事李久明高度相似。
2002年7月12日凌晨,河北唐山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暴雨如注,电闪雷鸣。大多数住户早已关窗歇下,而民警郭精忠和妻子宋贤惠因应酬晚归,睡得比平时迟。
宋贤惠刚迷糊睡着,就被雷声惊醒,想起厨房窗户没关,便摸黑起身去关。走到客厅时,一道闪电划过,余光瞥见阳台上立着个人影。她还没来得及喊出声,黑影已猛扑过来,手中的钝器重重砸下。
郭精忠听到异响冲出卧室,与歹徒搏斗,但黑暗和突袭让他很快失去意识。两人重伤倒在血泊中,直到天快亮才被家属发现送医。经抢救,两人保住了性命,但颅脑损伤严重。
警方勘查发现,现场被雨水冲刷,脚印模糊,财物有翻动痕迹。受害者意识稍清后,民警询问歹徒特征。因搏斗时间极短且光线昏暗,两人无法看清面容,却异口同声提到:歹徒身形偏瘦,走路微微外八字,步幅很特别。这个描述让办案民警心里咯噔一下——监狱系统里,有这种步态的人不多。
排查很快缩小范围。冀东监狱八支队管教干警李久明,33岁,身材偏瘦,走路外八字,与描述高度吻合。更关键的是,案发当晚李久明曾在附近逗留,自称“散步”,却说不清具体去向。加上有传言称,李久明与郭精忠因工作琐事有过不快,警方将他列为重点嫌疑人。2002年7月,李久明被刑事拘留。
接下来的审讯并不顺利。李久明坚决否认,反复解释自己当晚在宿舍睡觉,但无人作证。由于受害者指认具有很大分量,且现场周边没有其他可疑人员线索,办案单位基于“步态特征吻合+存在潜在矛盾+无法提供不在场证明”,于2002年11月将案件移送起诉。
2003年初,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李久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久明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经书面审理,于同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后,李久明始终拒绝认罪,坚持申诉。他给家人写信,反复说同一句话:“我没做过的事,绝不能认。”家人四处奔走,但狱中申诉如泥牛入海。
直到2004年底,转机终于出现。
冀东监狱另一名干警因其他案件被调查时,为求立功,供出一起旧案:2002年7月12日凌晨,他曾伙同一名社会人员潜入家属院抢劫,目标本是另一户人家,因雷电干扰误入郭精忠家。发现屋内有人后,两人慌乱中挥棍伤人,仓皇逃离。因当晚暴雨冲刷痕迹,他们一直未被怀疑。
警方顺线抓捕,两人到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详细描述了现场布局和袭击细节,与案卷完全吻合。
更关键的是,那名社会人员的体型、步态,经重新辨认,同样符合受害者夫妇当年的描述,甚至在某些特征上比李久明更接近。
2005年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庭上,真凶的供述与现场勘验记录一一对应,而李久明案中许多关键证据——如“因工作矛盾产生动机”——被证实是推测,并无实据。同年3月,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李久明无罪,当庭释放。
此时,他已服刑两年零八个月。
这起案件后来成为司法系统内部反思的典型案例。它提醒人们:即使受害者指认高度一致,也不能忽视其他证据的排他性;尤其在光线差、搏斗时间极短的情况下,目击记忆可能受多种因素干扰。李久明出狱后获得国家赔偿,但失去的时光和遭受的冤屈,永远无法用金钱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