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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让人活吗?一女子办信用卡后从没用过,两年后竟产生23万欠款,银行:不管用不用都

还让人活吗?一女子办信用卡后从没用过,两年后竟产生23万欠款,银行:不管用不用都要还款,女子拒绝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李女士开了家水果店,每天的走货量都很大。

两年前,她的一个朋友来推销银行的信用卡,李女士本来对这信用卡没啥兴趣,一来她平时不缺钱,二来她怕用完忘了还款。

但朋友一再劝说:“这卡万一有急事可以应个急,比如进货啥的都能用。”

李女士想想也是,万一哪天真有急用呢,就跟着朋友去了银行。

在银行跟着工作人员又是填表,又是签协议,还领了一桶食用油一袋大米。

忙活了半天,终于办了一张20万额度的信用卡,办完卡,李女士想转点钱试试。

结果银行说,这卡部分功能受限,不能提现和转账,只能消费。

李女士一听就火了,这不是坑人嘛,不能转账我办它干啥?一边埋怨朋友,一边觉得自己白忙活了半天。

回家后,她把信用卡往抽屉一扔,反正也用不上,后来就忘了这回事。

没想到的是,两年后她接到了银行的电话,说她的信用卡欠款加上滞纳金,一共欠了23多万。

李女士一听就懵了,这卡从来没用过,怎么可能欠这么多钱?

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当时签的协议里有说明,不管用没用,每个月都得还款。

李女士一听就很生气,这不是明摆着的坑人嘛,怎么可能会答应这种霸王条款,况且自己根本就不知情。

李女士觉得太没天理了,坚决拒绝还款,可银行不依不饶,还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银行的代理律师拿出了李女士办卡时签的协议。

协议里确实有一条相关的条款,说明了这卡有利息,分期60期,不管用不用都要还。

银行方面就抓住了协议上有李女士签字这一点,代表她已经知悉并将遵守上述条款,如果李女士单方面违约,还要偿还一大笔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利益严重受损,该条款则被视为无效内容。

李女士表示自己根本不知情,而且工作人员不说,大部分人肯定会选择无视这些内容。

那么银行方面就涉嫌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重要条款,导致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都听不下去了:“什么叫不管客户使不使用都要还款,人家都没借款哪来的还款一说。”

法官要求银行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明,比如对客户提醒告知的录音或录像,不能你主张你举证,你就有理。

银行代理律师被问得哑口无言,也拿不出这些证据。

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无需偿还这笔欠款。

有网友表示:“我经常被打电话推销信用卡,幸亏我没办。”

咱们在办业务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再小心,以免被有心之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