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对歌曲的演唱存在二度创作吗?谢谢特邀。
歌曲的演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二度创作!
歌手在进行歌曲的演唱中确有所谓再创作之说。但这种再创作之说并不科学,因而在学术界并不被一致承认。也不被现行法律认可和维护。
第一,歌手在演唱别人创作的歌曲时,原则上只能忠实于原作的词、曲,并按原创作品的艺术要求进行原词原曲原调的演唱。
第二,歌手在演唱时,根据自身条件和理解,在风格上可以进行升调,降调和轻重音表达切换,还可选择男声女声童声、以及美声、民族、通俗等演唱形式的艺术处理。但这种简单的个性化处理,并不意味着就是二次创作。
第三,不同的表演方式,也可按原作进行小合唱,大合唱,对唱,表演唱,无伴奏和声演唱,歌舞等表演形式的改编。改编他人作品,规则上不能对原作品的词曲擅自进行篡改,否则会造成侵权。而且在规范上应表明是源于什么原作的改编。既便如此,对原作的改编同样不能视为是改编者对原作的二次创作。而只是对原作表演形式的创新。
现在有一种混淆视听的说法:
一是将某歌的首唱者视为该歌曲的拥有者。以至于被定义为是某演唱者的歌。这完全是将歌曲创作者的权益据为己有的违法转移行为,是不对的。
二是某歌手因唱某歌而成名。尽管歌手并非词曲作者,但也把其成名歌曲说成是他的专属歌曲。这是典型的喧宾夺主。三是将某些明星歌手唱过的歌,不管是不是他创作的,都视为是他的歌。而且将这些在他演唱之前获得的创作奖项、国内外收录荣耀,全都说成是该歌手的功绩。用这种用欺世盗名的手法,对歌手进行鼓吹和包装,不仅违法失德,也是对艺术创作本质的亵渎。非常不耻。
同一支歌,每个演唱者都存在不同的个性化差异。我们不可能把这种个性化差异上升到二次创作的高度。否则,抹煞的就是创造的客观本质及文化意义。只要会唱或唱过这支歌,人人就都是这支歌的二次创作者和权益享有者,这种逻辑上的荒唐,是不可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