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的在火车上认识了一个已婚少妇,二人眉来眼去的竟然互生好感,后面又走到同居、怀孕、引产、起诉这一步。公开报道里,女方索赔5万多,法院最后酌定男方担40%,赔了6259.59元。这个判法,我看不是按“谁哭得凶谁占理”,而是在给两个人各自的糊涂事算账。
先说女方。
她还没离婚,却把自己放进一段新关系里,这个问题不能轻轻带过。你可以说原来的婚姻没感情,也可以说手续卡着没办完,可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就不该让对方按“单身恋爱”去投入。她不是纯粹的受害者,她的隐瞒,实实在在影响了男方的判断。
但男方也别急着把自己摘干净。
成年人发生亲密关系,不是吵翻、拉黑、消失,就能把后果清零。怀孕不是一句“我不认”就能抹掉,引产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也是摆在那里的事实。法院没支持5万多,却让他担四成,我认为这个尺度很清楚:感情可以散,责任不能跟着人间蒸发。
这案子最容易吵的地方就在这里:男方被隐瞒婚姻状况,当然憋屈;可他在这段关系里也不是旁观者,他参与了,也享受了,就得面对风险。
要我说,真正的教训不是“别在火车上认识人”,而是别把亲密关系当成不用负责的临时起意。婚姻状态没问清,避孕没做好,后果没想明白,最后闹到法院,只能让法官来切这笔烂账。
感情里可以一时上头,但身体和法律不会替冲动买单。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