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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至极,”云南昆明,女子带着一老一小,3人来到一家米线店,花了12元买了一碗

“可笑至极,”云南昆明,女子带着一老一小,3人来到一家米线店,花了12元买了一碗米线,多次要求免费加米线,因为加米线是在一人份的基础上不够可以加的,刚开始老板不好意思,给加了,面对无数次的要求加米线,老板拒绝了,结果女子开口就辱骂老板:有病吧?没格局,老板被骂懵了,是我错了吗?

街头一家米线店,进来一个女的带着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小孩,三个人围着一张桌子,桌上就点了一碗12元的米线。

那碗米线端上来的时候冒着热气,看着分量也就正常一碗,不算少,但也绝对没多到能三个人分着吃的程度。

那女的先是端着自己那碗去加了一回米线,老板是个四十来岁的中年人,围裙上沾着油点子,人看着挺憨厚,二话没说就给加了。

加了之后那碗明显多了不少,汤都要漫出来了,女的端回去,跟老太太和小孩分了分,三个人埋头吃了一会儿。

没过了一会儿,女的又端着碗过去了,这回碗里的汤还飘着几根米线,她说再加点,老板犹豫了一下,还是给加了。

第三次去的时候,女的碗里几乎只剩汤了,米线估计都挑干净了,她拿着碗往灶台上一放,说再添点,老板这回没动,他手里正拿着漏勺在烫米线,抬头看了她一眼,说加米线是在一人份不够吃的情况下才能加的,你多人吃需要加,每份加2元。

女子立马就变了脸,声音一下子就高了起来,说你们家什么破规矩,加个米线能费你多少钱,然后就骂上了,有病吧,没格局。

老板始终不理她,女子骂得更来劲了,嗓门大得外头路过的都回头看,有人说算了算了,一碗米线的事,那女的说不是米线的事,是态度的事,是格局的事。

老板看着撒野的女子,问了句,已经给你加了两次,还是我错了,女子不接话,带着老太太和小孩走了。

老板很生气,一碗米线十二块,光米线成本不算高,可房租水电人工都得算进去,本来就是小本生意,赚辛苦钱,要是人人都像女子这样三个人吃一碗还无限加,店干脆关门算了。

所以规则就是规则,加米线是给一个人不够吃的时候准备的,不是给三个人当自助餐用的。

那女的骂老板没格局,可她自己呢,带着老人孩子,为了几口米线当众撒泼,这格局又能大到哪去。

这事就是边界感的问题,女的花了十二块钱,觉得自己是消费者就有资格提要求,老板呢,觉得自己已经让了两步仁至义尽,两边都没站在对方的角度想过。

女的错在把客气当本分,老板第一次第二次给加,那是人情,不是义务。

人家开店是要赚钱的,不是做慈善的,三个人吃一碗,心里没点数吗?加了两次还不够,第三次还要,换谁是老板也得翻脸。

她最后骂的那句“没格局”,其实恰恰暴露了她自己的问题——在她眼里,别人的让步都是理所应当的,一旦不满足了,就是别人的错。

这种思维挺可怕的,今天是一碗米线,明天换成别的事,照样是这个逻辑。

老板有没有问题?也有,他错在第一次就没把规矩讲清楚,加米线是给一个人不够吃准备的,这话应该在顾客第一次提出要加的时候就说明白。

整件事里最无辜的是那个小孩,大人当着孩子的面撒泼骂街,孩子全看在眼里,以后长大了会怎么处理矛盾?会不会也觉得嗓门大就有理?老太太全程没吭声,估计也觉得脸上挂不住,但又管不了自己闺女。

说到底就是女子把别人的善意当成了软弱,把规则当成了可以随便踩的线。

《民法典》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女的花12元买一碗米线,跟老板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她得到的是一碗正常分量的米线。

老板第一次第二次额外给加,属于超出合同义务的自愿行为,不等于这个义务就变成了必须履行的合同内容。

所以当老板第三次拒绝的时候,并没有违约,而是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提供一碗米线的量,已经履行完了。

女的辱骂老板,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涉及名誉权侵权的问题,《民法典》第1024条对名誉权有保护规定,虽然这事儿没到打官司的地步,但道理是这么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