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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未满18女孩经堂姐介绍,和小伙子自由恋爱,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可而订婚,

河南濮阳,未满18女孩经堂姐介绍,和小伙子自由恋爱,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可而订婚,男方给了18.8万元彩礼,购物彩礼3万,亲属见面礼2.7万元多,还有酒席衣服合计3万,彩礼的实际金额已经达到19.8万元,收到这些款项后,女孩搬去和小伙子同居,后因为两人生活习惯等原因,女孩提出分手,小伙子认为提出分手可以,退回彩礼即可,被女方拒绝,将小伙子以强奸罪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十八岁女孩,家里条件一般,去年经过她堂姐介绍,认识了小伙子,两人见面后觉得还行,就开始处对象,也就是那种正儿八经谈恋爱。

处了一段时间,两边家长都觉得没什么问题,婚事就这么定了下来。

男方家里挺重视这门亲事的,订婚的时候,先是拿了18.8万元的彩礼钱,后来又买了3万多块钱的订婚首饰和礼物。

女孩头一回上门见男方亲戚,七大姑八大姨给的见面礼加起来也有2.7万,再加上办订婚酒席花的钱、给女孩买了几身新衣服,这些杂七杂八的加一块,又去了3万。

这么一算,男方前前后后掏了将近25万,光算直接给到姑娘手里的现金和值钱东西,就已经19.8万元了。

订完婚以后,按照当地风俗,姑娘搬到了小伙子家里住,算是提前过起了小两口的日子。

刚开始还凑合,住了一个多月就开始不对劲了,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天天拌嘴,谁也不让谁,姑娘觉得这日子过不下去,提了分手。

小伙子倒也没死缠烂打,就说分就分吧,但是把彩礼退回来。

女孩不答应,觉得她在这家住了一个多月,名声也受了影响,而且彩礼是男方主动给的,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两边谈了好几次都谈不拢,越闹越僵,小伙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彩礼,而姑娘也不示弱,来了狠招,直接跑到派出所报案,说小伙子强奸她。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认真查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同居期间的生活细节、邻居的证言来看,两人就是正常的恋爱同居关系,没有任何强迫发生关系的证据。

姑娘自己也说不清楚具体哪一天、在什么情况下被强迫的,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仔细审理之后,驳回了女孩的诉求。

不过婚约这个事情得有个说法,法院认定,两个人虽然订了婚也同居了,但毕竟没领结婚证,法律上不算夫妻。

现在姑娘提出分手,婚约就作废了,按照法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彩礼是为了结婚给的,既然婚结不成了,彩礼原则上就该退。

考虑到姑娘确实在男方家生活了一段时间,也付出了一些,法院最后判姑娘家返还13.86万元。

首饰那些饰物该退的退,酒席钱和衣服钱因为已经花掉了,就没让退。

这个姑娘订了婚、收了钱、住到一起,觉得不合适要分手,这没问题,感情的事不能强求,但分手就分手,人家男方也没纠缠,只是要求退彩礼,按常理说,人家真金白银掏了将近20万,婚不结了,退钱不是很正常吗?

女孩不光不退,还反过来告人家强奸,这招就有点过了,报假警不是小事,浪费警力资源不说,对男方的名誉也是实打实的伤害,幸亏公安机关查清楚了,不然一个大小伙子可能就毁了。

而男方整个过程中还算冷静,没有闹事,走的是法律途径,这点做得对,但话说回来,订婚同居之前,两个人到底合不合适,其实应该多处处。

法院这个判决挺公道,婚约不是结婚证,法律上不作数,但彩礼是为了结婚这个目的给的,目的没达成,退还是应当的。

扣除姑娘实际同居住宿的部分消耗,剩下的退回去,合情合理,至于强奸罪的指控被驳回,那是意料之中,证据摆在那里,不能随便冤枉人。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本案中两人虽订婚同居,但未领证,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当退还。

法院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消耗,判决返还13.86万元,同时驳回强奸指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说明法律既保护女性权益,也不会纵容诬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