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布此类广告,声明不承担法律后果,就能免责?
6月12日,瓦房店市融媒体中心官方账号“今日瓦房店”发布了一则《即日起!瓦房店10000辆自行车等您来领(点击阅读)》的广告。文案极尽煽情之能事:“不用花钱、没有年费、现场注册现场领”,仿佛一场普惠全市的绿色狂欢。然而,剥开这层糖衣,内里不过是办信用卡的地推营销。
更令人玩味的是文末的一行小字:“本文为广告信息……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短短一行字,暴露出一种危险的权力幻觉:官方媒体似乎认为,只要贴上一个私人的手机号码作为“商家”,再附上一句“与我无关”,就能将公器变为私产,将公信力变现为流量,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种免责声明,在法律上不仅苍白无力,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嘲讽。
首先,官媒的身份不是“免责金牌”,而是“责任枷锁”。
《广告法》第34条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负有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义务。当“今日瓦房店”以官方融媒体身份发布这则广告时,它就不再是中立的信息展示板,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你收了商家的钱,用了官媒的金字招牌为活动背书,却在文末试图用一句“我是广告位”来切割责任,这无异于餐馆卖毒蘑菇,却在菜单角落写着“本店仅提供餐具,不承担食用后果”。
其次,“由商家负责解释”是拙劣的“最终解释权”复刻。
市场监管总局早已明确定性,“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自始无效。“今日瓦房店”将责任推给一个仅留有“刘经理133……”私人手机号的所谓“商家”,并附个人二维码进行私域引流加个人微信,更是荒唐。正规银行绝不会仅靠一个私人号码对接万名市民。这种模糊处理,恰恰证明了发布者对广告主资质审核的缺位。根据《广告法》第56条,发布者若无法提供广告主的实名信息,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发布者先行赔偿。
再者,“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是典型的误导套路。
广告用超大字号渲染“10000辆免费”、“不花一分钱”,却将“办卡”、“征信查询”、“隐形年费”等关键信息隐藏在喧嚣之下。一句轻飘飘的“办卡需理性”,根本无法抵消前文制造的巨大利益诱惑。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关于信息真实全面的规定,也触犯了第26条关于格式条款显著提示的要求。
最后,作为官媒,发布此类广告本身就是失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2018-12-27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其中明确:政务新媒体"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见原文第三节"规范转载发布工作"段)。
"今日瓦房店"以政务新媒体+融媒体官方账号属性对外发布、并以官方标识与公信力势能引流办卡营销,则该段内容落入上述禁令的风险区间;即便融媒用"广告位/外部商家"框架走营收,也无法用一句单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排除《广告法》第34/56条的查验义务。
瓦房店市融媒体中心此举,不仅是在试探法律底线,更是在透支政府官媒公信力。当市民拿着身份证奔赴现场,发现所谓的“品牌车”货不对板,或者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被诱导开通分期贷时,他们想到的被忽悠的第一个对象必然是“今日瓦房店”。那时,那句“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声明,在法律的铁拳面前,只会显得格外滑稽和无力。
官方媒体的公信力是其立身之本,不是用来为商业机构站台背书的道具。试图用一句单方面的免责声明来凌驾于《广告法》《消法》之上,不仅是法律上的无知,更是媒体伦理的沦丧。
我们期待瓦房店市相关主管部门能正视此事,叫停这种“卖脸”行为,还官方媒体一片净土。毕竟,公信力一旦“免费领”出去,就再也赎不回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