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短剧还狗血!”山西河曲,男子半夜12点出门找老婆,竟发现老婆和一男人因感情的事拉扯吵架呢,他冲过去和对方干了起来,对方一看不妙,上车就要跑。男子从摩托车上摸出一把水果刀,趁着对方关车窗,直接伸进去捅伤他右眼睛,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这下悲剧了。
2025年3月的一个深夜,12点多小区里都安静了,樊某出来找老婆,撞见自己老婆和别的男人拉拉扯扯,当场就火了。
也不问个青红皂白,上去就和刘某干起来,最后,还是樊某老婆把俩人拉开的。
原来,这个男子叫刘某和樊某的老婆是情人,两人因为感情那点事,竟然在小区院里吵来吵去……
明眼人都知道,这俩人是情人关系,闹矛盾也不分个场合,都闹到家里小区来了。
刘某一看对方老公来了,也是心虚,转头就想开车逃跑。
结果,樊某正在气头上,窝了一肚子气没发泄够,转身从自己骑的摩托车里翻出一把水果刀,冲到刘某车前面拦着,拿刀把“哐哐”砸他车的前机盖。
刘某一看樊某来真格的了,顿时慌了,想关车窗逃走。
谁曾想,樊某速度够快,直接把刀从车窗缝里伸进去捅,正好捅在刘某右眼上。
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后来经鉴定,刘某右眼直接瞎了,属于重伤二级。
有人说刘某活该,大半夜跑到人家小区和别人老婆因为感情的事情吵架,换谁谁不生气?
但这里最值得琢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人觉得插足别人家庭的人,就算被打了也是活该,法律不该罚还手的人太重。
可现实是,感情上的错是一码事,你动手把人打伤了又是另一码事。
就像这个案子里,刘某插足别人家庭确实缺德,违背了公序良俗,该受道德谴责。
但他的健康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樊某动手把人捅成重伤,该担的责任还是得担。
法院认为,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刘某深夜到小区骚扰樊某妻子、破坏他人家庭,确实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这种过错达不到“可以被随意伤害”的程度。
樊某在冲突已经被拉开、刘某准备离开的情况下,主动拿出水果刀阻拦、捅刺对方,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可能因为刘某有错就直接免除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法院的轻判考虑了三个关键因素:
一是,被害人刘某自身有重大过错,是他主动上门引发冲突,樊某的冲动行为属于事出有因,主观恶性比普通故意伤害要小;
二是,樊某事后主动认罪、赔了钱拿到了刘某的谅解,相当于已经弥补了自己的过错;
三是,经评估,樊某没有社会危险性,放在社区服刑不会再闹事。
最终,法院判决: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都说冲动是魔鬼,樊某因为一时情急伤害了他人,也把自己坑苦了,你觉得他还有更好的办法处理此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