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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

浙江绍兴,夫妻俩花73万买个二手房,刚乐乐呵呵搬进去没几天,楼下的邻居却告诉他们,这个房子是“凶宅”,经过多方打听,邻居所言竟然是真的,随后便和房东对簿公堂。

唐先生在绍兴打工6年,手里攒下的钱不容易。唐先生和妻子看中这套近60平方米的二手房时,想着总价73万8,比新房压力小一些,孩子也能有个安稳住处。手续办完,房款交清,一家人搬进去时,唐先生心里还算踏实。

事情坏就坏在入住后不到10天。楼下邻居一句提醒,让唐先生心里发沉。唐先生没有马上闹起来,而是到周围打听,最后听到的说法基本一致。

涉案房屋在2005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过世的是一名独居老人。唐先生和妻子带着孩子住在屋里,知道这段历史后很难再平静下来。

唐先生找到房东要求退房退款。房东的态度也很明确,说自己并不知道2005年的事,房东是这套房子的第六任房主,买下后一天都没住过,原本还打算留给女儿当嫁妆。房东认为自己没有故意隐瞒,更谈不上欺骗唐先生。

话说到这里,矛盾就卡住了。唐先生觉得,花了大半积蓄买房,房屋有这种重大历史,买房前没人告知,唐先生的真实选择受到了影响。

房东觉得,房东自己也是后手买家,连房东都不清楚旧事,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压到房东身上。

唐先生把案子诉到法院,理由是重大误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唐先生的想法并不复杂,若早知道房屋在2005年发生过这类事件,唐先生大概率不会签约。一审结果一度让唐先生看到希望,法院支持撤销买卖合同。可房东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时,法庭关注的不只是房屋过去发生过什么,还包括卖方是否知情,是否故意隐瞒,事件距离交易时间已有多久,以及买方主张撤销合同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

二审最后没有支持唐先生撤销合同的请求。这个结果让不少人不理解,明明买方确实不知道房屋历史,为什么不能退。

其实民间常说的“凶宅”并不是法律条文中的固定概念。法院判断合同能不能撤销,不能只看买方是否介意,还要看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卖方是否知道,买方能否证明交易时确实产生重大误解。

2020年11月26日,北京政法网刊发丰台法院发布的案例,买房人严先生花308万元从常先生处买房,装修时得知多年前有老人曾在涉案房屋相关情形中坠楼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先生订立合同时不了解房屋重要情况,该事实会影响普通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和交易价格,所以支持撤销严先生与常先生签订的合同,并判令返还购房款308万元。

丰台法院同批案例还提到另一类情形。赵先生买房后得知,涉案房屋一年前曾发生女子自缢事件。卖方万先生辩称小区不少人都知道,赵先生也应当知道。

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认为普通买房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自行查明这类隐蔽历史,卖方明知却不说,可能构成欺诈。

心的地方就在这里。唐先生确实难受,房东也说自己不知情。一个是攒钱买房的买家,一个是多次流转后的后手房主,旧信息在交易链条里断了档,最后问题落到新买家身上。

二手房交易不只看房龄、楼层、采光,也要把重大历史情况写进书面询问和合同条款。卖方怎么答,中介怎么核实,都要留下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