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联合财经UF
作者|徐超
偶然在裁判文书网上翻到一个案子,字数不多,裁定书很短,但内容非常炸裂,可以说是公职人员涉嫌贪腐涉嫌刑事犯罪的自我现身说法,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更加证明了公职人员的脑回路和普通人是不一样的。
先说案子本身。
这是一起离婚后涉及到财产分割纠纷的民事案件,一审是上海普陀区法院,裁定日期是2023年9月22日,裁判文书网上挂出来的日期是2024年2月4日。
虽然是财产分割,但和离婚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可能是基于这一点,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裁定书都做了模糊处理,包括双方请的代理律师以及律所也全部隐名。仅仅点名原告也就是男方,姓王,徐州人;被告也就是女方,姓张,上海人。

原被告双方1976年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看法院受理时的案号是2022年起诉,老夫老妻却没有好聚好散,到这里还是挺为两人唏嘘的。
但接下来要分割的财产,就让作为看客的我整个人都不好了。
男方的诉求,是要分割双方名下共同财产9870万元,以及双方总共14处房产。
除了9870万和14处房产,男方还当庭细数女方已经拿到的钱,包括:
一、原告的同事王某3归还给被告的1000万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1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被告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被告自己炒股亏了6、7,000万元。
女方也不甘示弱,当庭细数男方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包括: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717小区1号楼二单元2601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319号C广信嘉园C3楼9单元9D号房屋;
三、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
四、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原告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查了一下,上海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22年2月22日已经注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张兰英,现在在启迪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这个启迪的大股东是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下面的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管理人是荷塘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控人杨宏儒曾在金石投资、北京四通投资任高管,目前是独角兽浙江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北京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
女方提到的男方的其中一套房产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319号C广信嘉园,位于北京二环内黄金地段,目前挂牌均价82700元/㎡。

双方还当庭说了自己的工作情况。
男方说,自己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女方原来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两人都是公职身份,男方退休级别是副厅级,能够查到的国电集团,全称是中国国电集团,是原副部级中央直管特大型央企(全民所有制国企),原国内五大发电央企之一,2017年已并入国家能源集团。如果是副厅级退休,通常对应三类职位:各省国电电力/国电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省级发电平台副职);国电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副主任(副司长级);百万千瓦级特大发电厂厂长、党委书记(大型骨干电厂正职);副厅级巡视员(企业内设非实职职级),退休待遇等同副厅。
女方回到上海不上班堂而皇之吃空饷,还有侵占、放债、受贿等嫌疑。两人哪来这么多的财产?还毫不掩饰当庭说出来?
好在法官明辨是非,审查后认定,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这个王某和张某,后来有没有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到法律的惩处?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相应的判决书,后续不得而知。
这里再说一说开头提到的“公职人员的脑回路和普通人不一样”,这两个人不是典型的自戕么。如果不打官司,这么多的财产藏在家里外面谁会知道呢?而且两个人都已经退休,也算是平安落地。难道说两个人实在恨对方到无以复加,宁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鱼死网破?
另外一种合理的猜测,估计是在王某和张某的认知里面,这些财产只能算是小钱,在他们的圈子里面也就是个普普通通,所以说出来又何妨?
更多的,就不说了……
附:裁定书全文截图

作者是拥有20余年丰富媒体工作经历的老记者,现转型律师行业,兼任媒体顾问及特约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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