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桩财产分割案传遍各大社交平台,双方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最后因财产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公职人员合理收入,被移送有司追究刑事责任。单单从裁定书所透露的细节就能解读出非常多的信息。
1.原告(男方)在起诉时选择自己的户籍地法院,而刻意想要避开民诉法默认的被告(女方)经常居住地,并且在被裁定移送管辖后上诉,说明原告对于被告作为前民警在上海的诉讼资源有所顾忌,从而希望在自己有影响力的本地进行诉讼。2.原告1954年出生,2016年退休时为62周岁,比法定退休年龄晚两年。结合其在国企退休时的级别,应该是在退休前担任领导职务,因此被超期留用。而被告1956年出生,2005-2006年调回上海后就不上班,即49岁起就停止工作但保留工作关系,50岁后无其他工作履历,比法定退休年龄早5年。双方在1976年结婚时女方为20岁,以当时社会风气而言少有先结婚后工作的情况,可推知女方20岁左右便参加工作,到2006年已经满足申请提前退休的30年工龄。这说明女方职级不高,随男方在外地工作,为了办理提前退休调回原籍挂机一年。而双方于女方退休1年后便离婚,合理推断双方工作生活不再同频,因为分居感情破裂。3.双方在2007年离婚后并未分割财产,这是非常反常的现象。本案核心标的为双方名下的14处不动产,结合原告在铁路系统及国电的工作履历,合理推断应该是双方在工作调动的过程中多次更换居住地,每到一处便购置房产,同时可能存在原告收受贿赂或用贪腐所得购置房产,由被告或第三方代为持有的情形。这说明离婚时没有及时分割不动产,大概率是因为产权关系复杂,且容易因为分割纠纷导致犯罪线索被有关部门查获,因此只对部分资金和动产进行分割,暂时搁置不动产产权。4.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除14处不动产外,被告在离婚时和离婚后取得共同财产超过1亿。通过分析这些财产的性质可知,主要为原告的同事还款、投资退款和关联公司的代理费,以及被被告炒股损失掉的数千万元。不论是财产的类型还是数额,与被告的工作性质和职级都没有合理联系,说明大概率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男方利用职权收受好处,并以女方的名义收款,同时女方对犯罪所得的主体进行经营管理,双方构成共同犯罪。此外被告主张原告除涉案不动产外还取得超过4千万资金与2套不动产,结合涉案不动产的数额,原告涉嫌贪污腐败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已经超过2亿4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 双方在离婚后不分割不动产,而选择在离婚19年后,且双方都退休超过10年后进行诉讼分割不动产,这同样非常可疑。如前所述,涉案财产数额巨大,极易引起反腐部门注意,为何原告仍要冒险推进诉讼?合理推断原告在离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其他子女,在72岁高龄面临两段关系所生子女的遗产分配问题,引起被告不满,双方矛盾纠纷因为情感冲突无法理性解决,因此对簿公堂,最终导致犯罪线索败露。此时原告即使成功撤回民事诉讼,也无法挽回双方面临刑事追诉的结局了。国企干部公职人员离婚分割近亿财产老夫妻离婚互揭老底牵出巨额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