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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女子,花8800元购置了一双鞋子,满心欢喜带回家拆箱后,却意外发现鞋盒内

上海一名女子,花8800元购置了一双鞋子,满心欢喜带回家拆箱后,却意外发现鞋盒内附带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价格仅为8700元——这意味着,她平白无故多花了100元。女子认为自己遭到了商家欺骗,当即提出退一赔三的合理诉求,可门店却态度敷衍,只给出两个选择:要么将鞋子退回,要么给予300元作为补偿,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女子明确表示无法接受。

有人可能会说,100块钱而已,能花八千多买鞋的人,犯得着较真?但这事真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道理问题。

商家明标8700,凭什么收8800?就像去超市买东西,货架标10块,结账收11块,谁能乐意?更何况是Dior这样的国际大牌,价格管理按理说该更严谨才对。

刘女士第一时间联系门店销售,对方的回复更让她生气:发来官方小程序截图,说今年4月已全国涨价,统一售价8800元,门店以小程序价格为准,还辩解“Dior这么大品牌,不敢欺骗您”。

这话听着就讽刺,大品牌就不会出错?出错了就不用负责?小程序涨价了,实体店价签和合格证怎么不同步改?总不能让消费者为商家的工作失误买单。

门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更有意思:要么退鞋,要么补偿300元,看似赔了三倍差价,刘女士却坚决不接受。她认为这不是简单差价问题,而是价格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一赔三——退还8800元货款,再赔偿26400元,合计35200元。

双方分歧彻底拉开:门店觉得自己已显诚意,刘女士是小题大做;刘女士则坚持,商家未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故意隐瞒真实价格,诱导消费,属于典型欺诈,必须依法赔偿。

核心争议点来了:这种情况算不算价格欺诈,能不能退一赔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行为需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

而关键就在于商家是否“故意”——故意低标高结就是欺诈,若只是客观失误且能举证,可能不构成欺诈。

Dior门店称是“全国调价后,实体价签未同步更换”,但这个理由漏洞百出。4月涨价,5月仍未换价签和合格证,一个多月的时间不够整改?

更何况合格证是生产环节印好的,出现售价不符,难不成是旧库存按新价卖?就连Dior官方客服也确认,门店确有调价后吊牌未及时更换的可能,且无调价公示,这本身就是管理疏漏。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有消费者超市购物结算价高于标价,法院判超市价格欺诈,退差价并赔500元;还有人买名牌鞋发现是二手维修款,法院支持退一赔三。但也有例外,比如超市收银员操作失误多收钱,法院认定非故意,仅判退差价。

所以这个案子的走向,全看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对Dior行为的定性:认定故意欺诈,刘女士诉求就会被支持;认定工作失误,大概率只能退差价或少量补偿。

无论结果如何,这事都给商家提了醒,尤其是国际大牌:别仗着牌子大就随心所欲,明码标价是基本商业道德,也是法定义务。调价没问题,但必须同步更新所有价格标识,不能让消费者误解。

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买东西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核对标价和结算价,发现问题务必保留购物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12345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维权。

有人说刘女士是为了几万块赔偿较真,但这种较真其实是好事。正是有越来越多敢于维权的消费者,才能倒逼商家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要是人人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会让不良商家更加肆无忌惮。

目前,刘女士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实名投诉,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我们会持续关注后续,希望能有公正结果,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维护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