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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在自家小区公共车位上停车,却遭女邻居阻拦。争执之际,女邻居因不明原因摔

海南,男子在自家小区公共车位上停车,却遭女邻居阻拦。争执之际,女邻居因不明原因摔倒后死亡。女邻居亲属将男子一家起诉至法院,索赔122万元。一审法院判令男子一家赔偿14.9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男子一家不服,已经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 据悉,2024年2月5日,男子李某在自己所住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停车。 还没有停稳,李某就听到了一个声音,称“不能停在这儿,影响我们家走路”。 但李某认为这是小区的空余车位,自己作为业主,当然有权使用。 据女邻居常某的亲属称,他们当时对门前空地是否为停车空位并不知情,所以,常某以影响自己家出行不让李某停那里。 紧接着,李某一家与常某言语争执起来。 这时,常某却不知道什么原因从她家房屋的玻璃门内摔倒在了玻璃门外。 受伤之后,常某被送到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常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发生脑挫伤,合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引起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对于常某的死亡,常某亲属认为跟李某一家的争执有关系,当时由于李某靠近常某,致使常某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常某的身子又往外倾斜,常某就摔倒了。 就这样,常某亲属将李某一家起诉至法院,索赔122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一家因停车与常某夫妇一直沟通不成,李某一家应该另寻车位,但李某一家还是继续争吵。 法院认为李某一家的行为与常某情绪激动后摔倒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认为李某一家承担15%的赔偿比例,即判令李某一家向常某亲属赔偿14.9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李某一家不服,但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常某争吵存在语言暴力,遂维持原判。 而李某百思不得其解,认为自己没有侮辱、谩骂,也没有威胁、诽谤常某,怎么是语言暴力的? 为讨一个公道,李某一方选择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从民事案由来看,本案是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常某亲属欲使李某一家向其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全部存在: 李某一家对常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实施加害行为时,李某一家有过错;常某产生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加害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上述四个要件来看,对于常某产生了损害后果,双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其余三个要件估计是争议比较大的。 第一个要件即加害行为是否存在,本案中,李某一家对常某实施的行为就是争吵,没有其他行为。而争吵是否是加害行为得分具体场景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是非常激烈的争吵行为,认定其为加害行为也不为过。 第二个要件即实施加害行为时有过错,本案中,李某所停的车位经物业确认是公共车位,确实是常某一方理解有误。 其实,从这个事实来看,很难认定李某一家对此有过错,毕竟自己是在正当行使权利。但过错的认定又是过程性的,开始应该没有过错,但后续能不能继续激烈争吵又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第三个要件即因果关系,估计是争议最大的一个要件。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讲究先后性和相当性。 所谓先后性,就是一个事件发生在前,一个事件发生在后。 具体到本案中,确实是李某一家与常某争吵在前,常某摔倒死亡在后。 所谓相当性,就是指前一个事件在常理上足以引起后一个事件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得看李某一家与常某争吵的行为是否足以引起常某摔倒的事实发生。而认定这个情况是否足以发生需要看当时双方的争吵程度、常某的站位以及李某一家是否知道常某的站位容易在激烈争吵时摔倒。 所以,如果李某一家已经申请再审,再审审查的焦点估计也是上述三个要件。 从上述报道的案情来看,我们还是认为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倾向于认为李某一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