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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男子刚出生不久,生母便离家出走。男子生父无力抚养,将男子送给养母抚养成

湖南株洲,男子刚出生不久,生母便离家出走。男子生父无力抚养,将男子送给养母抚养成人。不曾想,还没等男子向养母尽孝,男子意外溺水死亡。事后,对于男子的遗产,生父明确表示全部赠与男子养母,但生母却想继承男子遗产。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邹某与女子成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的时候,成某生下了儿子小邹。 但不知什么原因,仅仅几个月后,成某便离家出走。 作为父亲的邹某苦心支持,但最终在小邹9个月大的时候,还是选择将小邹寄养到女子余某家中。 估计是法律意识淡薄,余某并未就寄养小邹一事办理收养手续,只是实际上形成了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 随后的日子里,邹某并非对小邹不管不顾,还是支付了小邹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 至于剩下养育小邹的费用,全部是余某承担。 不曾想,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5年4月,小邹竟然发生溺水事故以致死亡。 对于小邹的去世,余某及邹某很伤心,但也是让小邹走完最后一程。 就这样,余某为小邹举办了丧葬事宜,邹某承担了丧葬费用,而小邹的生母成某并未到场。 当大家都以为事情告一段落时,有个房屋问题产生了。 原来,小邹生前与余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而小邹并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屋里有小邹的份额。 对于这个份额,需要及时处理,不然无法将房屋归结到余某一人名下。 为解决此事,余某将邹某、成某起诉至法院。 开庭时,出于感谢余某对小邹的养育之恩,邹某明确表示自己应继承小邹的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 但成某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表态。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很明显,从民事案由来看,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由于小邹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邹的继承问题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依照法定继承,邹某作为小邹的生父、成某作为小邹的生母,的确是小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反而是余某作为小邹的养母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无法成为小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法律并非是死板的,而是给法官留下了裁量空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按照上述规定,成某虽然是小邹的生母,但作为有抚养小邹能力的成某在小邹几个月时弃之而去,直至小邹去世也没有出现过,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成某应该不分小邹的遗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余某虽然没有跟小邹办理收养手续,但两人存在实际的抚养关系,余某系对小邹抚养较多的人。依据上述规定,余某应该分得小邹适当的遗产。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邹某虽然没有一直跟小邹生活,但在小邹成长及后事办理上还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应该分得小邹的遗产。 但对于自己应得的小邹的遗产,邹某选择赠与给余某。当余某接受时,该赠与合同便成立了。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成某不分小邹关于该房屋的份额,由于邹某赠与余某其继承小邹的份额以及余某继承小邹的份额,确定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由余某享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