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见哥哥病重,急需钱治疗,便毫不犹豫转给哥哥15万,让哥哥看病。可钱虽然花了,女子哥哥还是病逝了。哥哥的后事料理完毕后,女子找到哥哥的儿子,希望侄子能从哥哥的遗产中返还上述15万元。不曾想,侄子称女子那15万元是对自己父亲的赠与,有微信聊天记录为凭,但女子却不认可。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男子王某因病情严重选择住院治疗。 期间,王某的妹妹得知消息,来到医院探望,询问哥哥王某的病况。 看见躺在病床上的王某,王某妹妹心急如焚,希望哥哥赶紧好起来。 得知哥哥急需钱进行治疗后,王某妹妹开始用银行卡及微信进行转账。 短短2个月的时间,王某妹妹向王某转账了15万元,这些钱全部被用来支付王某的医疗费。 但王某的病情太严重了,医生回天乏术。2024年9月,王某病逝。 由于跟哥哥感情很好,王某妹妹实际上将王某的后事处理完毕。 处理王某后事的期间,王某妹妹获悉王某还留有遗产。 由于当时自己是出于给哥哥垫付医疗费才转的账,王某妹妹就想让王某的儿子,也就是自己的侄子在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将15万元返还给自己。 有了这个想法后,王某妹妹找到了侄子,将上述想法告知了侄子。 不曾想,侄子拒绝了,理由是王某与王某妹妹是亲兄妹,出钱看病是情分,明显属于赠与! 担心姑姑否认后,侄子向王某妹妹出示王某与妹妹的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这样写着,“兄妹间还客气吗?……这个钱就算是给你买得开心吧。” 对于侄子断章取义的做法,王某妹妹很委屈。 王某妹妹称,自己确实是出于兄妹情谊转的钱,但这并非是赠与,而是垫付医疗费。 与哥哥王某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妹妹明确写着,“你只要把看病报销部分还给我就行了”。 见侄子仍然拒绝,王某妹妹将侄子起诉至法院,主张侄子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妹妹还申请证人出庭佐证,证明垫付和报销后处理的事实存在。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民事案由来看,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主要查明以下事实是否存在: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存在,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如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从上述案情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5万元的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垫付款? 如果是赠与款,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双方就不存在返还钱款的法定义务,王某妹妹与王某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但如果是垫付款,双方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15万元的用途具有特定性和紧迫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垫付,并非赠与,王某妹妹与王某的法律关系属于无因管理。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基于上述规定,王某妹妹虽然与王某是亲兄妹,但王某有自己的儿子,王某妹妹对王某并无法定扶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妹妹属于管理人,王某属于受益人,王某应该向王某妹妹返还。 如此分析,王某妹妹与王某有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由于王某有遗产且王某的儿子没有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妹妹有权要求王某儿子在其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儿子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王某妹妹清偿垫付的医疗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网友,对于款项来往,我们还是应该明确其性质,千万别使款项的性质处于模糊不清的地带,为将来主张权利带来麻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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