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可女子不愿意,两人分手,万万没想到,12年后,女子突然将男子告上法庭,说自己曾给男子生下一个女儿,让男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了。 十几年前,一名四川男子前往上海务工,在异乡的奔波中,与同样在当地打工的一名女子相识,彼时两人都是漂泊在外的年轻人,彼此慰藉、相互扶持,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开启了同居生活,日子虽简单平淡,却也有着异乡相伴的温暖。 一段时日过后,男子思念老家的亲人,也希望能回到四川稳定发展,便提出让女子一同随他返回老家,安稳度日,但女子早已习惯了上海的生活节奏,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也不愿放弃在上海的打拼,两人为此产生分歧,反复商议无果后,最终和平分手,此后便断了所有联系,各自回归了自己的生活轨迹。 男子回到四川后,重新规划生活,组建了自己的新家庭,努力打拼事业,日子逐渐安稳顺遂,早已将多年前在上海的那段同居岁月深埋心底,从未想过这段早已落幕的感情,会在12年后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重新出现。 而女子则继续留在上海,分手后不久便发现自己怀有身孕,思前想后,她最终选择独自生下这个女儿,一个人承担起了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独自面对生活的艰辛与压力,默默将孩子抚养长大。 随着女儿逐渐长大,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女子独自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再也无力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的全部费用。 无奈之下女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早已回到四川生活的男子,并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男子履行父亲的责任,支付女儿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以及后续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用。 男子收到法院传票时,满心震惊与错愕,他从未知晓自己还有一个女儿,起初曾以分手多年、对女儿的存在不知情、已过追诉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为确认亲子关系,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明确显示,该女子所生女儿与男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且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最终法院结合孩子的实际需求、男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男子一次性支付女儿此前12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按月支付后续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这场跨越12年的纠纷,最终以法律的公正判决落幕,也再次明确了,情感可以结束,但血缘带来的抚养责任,永远无法逃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