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7条,19 U.S.C. §1307) 凡全部或部分由外国的囚犯劳动、强迫劳动或受刑罚约束的契约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商品、物品和货物,均不得进入美国任何港口,特此禁止进口。财政部长被授权并指示制定必要的规章以执行本条款。 本条款所称“强迫劳动”是指任何人在遭受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且该劳动者并非自愿从事。就本条而言,“强迫劳动和/或契约劳动”包括强迫或契约童工。 【《关税法》,1930年6月17日,第497章,第三编,第307条,46 Stat. 689;公共法106–200,第四编,§411(a),2000年5月18日,114 Stat. 298;公法第114–125页,第九编,第910(a)(1)条,2016年2月24日,130 Stat. 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