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3·15晚会》曝光美宜佳便利店多地门店存在销售假烟乱象。调查组在广州、佛山、东莞三个地市暗访,在10家美宜佳便利店,烟草专卖局最少查出854包问题卷烟。
调查组将从美宜佳便利店购买到的四款问题卷烟,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送检卷烟的实测主要烟气指标都存在问题,这意味着更高的致癌风险和更强的成瘾性,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
据南方日报、南方+报道,3月14日当晚,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迅速组织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连夜对曝光的美宜佳门店及周边相关门店进行专项检查,并在全省范围对美宜佳门店进行全覆盖排查。截至15日15时,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328人次,检查美宜佳店铺6325户,查处涉烟违法案件306宗,涉案店铺306户,共查获非法卷烟139.99万支。
同日,四川省成都市一家美宜佳门店店主在社交平台发布执法人员进店检查的监控视频,自证清白。店主告诉九派新闻,经历此次事件,“生意倒是不受影响,只是觉得憋屈。我的店多是老顾客,顾客最有发言权。”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图/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提供
[1]美宜佳被曝多地门店存在售假烟乱象
据南方日报、南方+,14日当晚,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之外,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对美宜佳公司开展约谈,责成美宜佳作出情况说明,明确处置措施和整改办法,要求其立即开展门店自查自纠,全面清理违法卷烟,并自觉配合执法部门检查,从源头杜绝涉烟违法行为。
3月15日,美宜佳发布《关于部分门店烟草制品经营问题的致歉声明》。其中称,在媒体报道发布后,公司当晚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面启动核查与处置工作。已对涉事门店实施停业核查,并积极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经深入反思,我们充分认识到公司在门店经营管理与监督管控方面仍存在漏洞,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其还表示,将严肃处置涉事门店。对经核查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门店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此外,还将开展全国范围专项排查。围绕烟草制品经营管理开展全体系自查与倒查,全面强化门店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持续提升公司整体经营合规水平。
据美宜佳官网,美宜佳创立于1997年,系东莞市糖酒集团旗下商业流通企业,截至2025年7月全国门店超过40000家。其发展战略为,“立足广东省,拓展全国市场,坚持以特许加盟为主要发展模式”。
[2]四川一门店负责人发接受检查监控,自证清白
记者注意到,3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一家美宜佳门店店主在社交平台发布执法人员进店检查的监控视频,配文“接受检查与监督,事实才能还我们清白”。在评论区,店主还称:“做点本分生意,这么整,感觉自己好像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对于消费者举报,店主表示:“不怕举报,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不了解实情胡说八道的人更可恨”。

店主发布视频。图/受访者账号
16日,九派新闻联系到该店主。其介绍,所有店都要被检查,“普通店也查,不是只查我们”。
谈及面对检查的心态,店主称,多查几次知道没问题,对大家都好。“如果害怕检查会给别人可乘之机,我们还有什么办法自证清白,浑身是嘴也说不清。相信权威的力量。”
对于此次美宜佳事件,店主表示:“广东的风吹到四川,生意倒是不受影响,只是觉得憋屈。我的店多是老顾客,顾客最有发言权。静观其变,清者自清,生活中的众人还是理性的。”
[3]律师:若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可刑事立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王钊律师接受九派新闻时表示,销售假烟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与刑法,核心适用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违反该类法规的无证销售、销售假冒卷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若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王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要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一般指3万元以上),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未遂定罪处罚。具体金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假烟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处罚,核心处罚措施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卷烟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可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美宜佳作为连锁品牌,加盟店售假烟,总部是否担责?王钊认为,关键看其是否尽到管理、监督义务。
若总部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对加盟店的烟草采购渠道、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督,或明知加盟店售假却未制止,总部需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连带赔偿),同时可能因疏于管理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面临行政处罚;若总部与加盟店存在共同售假的故意,还会构成共同刑事犯罪。
若总部在加盟合同中明确禁止售假,且建立了完善的货品审核、监督机制,对加盟店的售假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总部无需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仅需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整改即可。
九派新闻315报道组记者胡冰月孙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