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女子与前男友同居期间,现男友、闺蜜及闺蜜男友过来造访。事后,女子发现自己的保险箱及箱内8万余元现金莫名消失了。报警时,为担心现男友误会,女子隐瞒前男友来过自己家的情况。经缜密调查,真的就是女子前男友作案的! 据悉,男子林某与女子钱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两人分手之后,林某对钱某还有执念,但钱某已经有了新男友朱某。 2025年12月28日,林某到钱某所住的酒店式公寓借宿,与钱某同居了5天。 期间,钱某的两个闺蜜及闺蜜的男友,还有朱某过来拜访钱某,而林某当时就在屋内,并没有跟这5个人打照面。 2026年1月2日凌晨时分,出于跟钱某的感情纠纷而对钱某不满,林某就砸开保险箱,将现金弄到了自己手中。 凌晨1点01分的时候,林某提着三四袋垃圾从钱某家离开。 之后,钱某就发现了保险箱和箱内8万余元现金消失的情况。 火速报案时,钱某没有提林某来自己家的事情,只是说闺蜜等人来的情况。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是熟人作案,而闺蜜等人离开时是两手空空。 疑惑之下,警方扩大查看监控的范围,终于看到了林某拎着三四袋垃圾袋从钱某房间出门的场景。 确定林某在7楼至6楼逗留了20分钟之后,又看到林某最后只提了一个垃圾袋,警方火速到垃圾站调查。 经过努力,民警在垃圾站找到了钱某丢的保险箱。 面对如此情况,钱某才承认林某与自己同居5天的事实,还称是害怕现男友朱某误会。 之后,警方在江苏太仓将林某抓获。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他也不敢处理全部的现金,说出了藏匿现金的地点。 最终,警方将赃款追回,林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钱某应该如实、全面地向警方提供证言,但她由于自己的考虑而没有全面提供证言跟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还是有区别的,并不需要承担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她的这个行为并不提倡,毕竟影响警方侦查工作的进行,会增加侦查成本。 至于林某的行为,其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义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林某的盗窃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其量刑将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除非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钱某、林某及朱某的恋爱关系,这属于道德的范畴,法律上并不宜过多干涉。 但恋爱关系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构成民事活动,而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基于上述规定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的考虑,各方还是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关系,避免出现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