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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美方突袭抓走委内瑞拉总统及夫人,不到数月,又以同样的突袭方式侵犯伊朗,

网友评论:美方突袭抓走委内瑞拉总统及夫人,不到数月,又以同样的突袭方式侵犯伊朗,打死伊朗总统及部分主政官员,建议联合国应当追究特朗普故意制造战争罪,应予以全球通缉。 从国际法规则和战争安全法规的视角,针对网友观点进行的分析。2026年初美军对委内瑞拉的军事行动(抓捕总统马杜罗)以及随后对伊朗的军事打击,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这些行动的性质以及“追究战争罪、全球通缉”这一设想的法律可能性。 一、军事行动本身的国际法性质:侵略行为 从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角度来看,这两次军事行动在法律基础上存在严重瑕疵,多位国际法专家已将此类行动定性为“侵略罪”。 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该条款禁止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美军进入委内瑞拉抓捕其领导人,以及对伊朗境内目标进行打击,直接侵犯了这两国的主权。 缺乏合法依据:国际法允许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只有两个:一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二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针对委内瑞拉:美国政府曾以打击“贩毒”和“毒品恐怖主义”为由辩护。可国际法中并无“毒品恐怖主义”这一允许动武的概念。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乌娜·哈撒韦指出,自卫权从未被用于针对贩毒这类行为,这种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等于取消了对使用武力的限制。 针对伊朗:美国政府声称这是针对“迫在眉睫的威胁”的预防性自卫。但根据后续披露,美国政府未能向国会和公众提供伊朗即将发动具体袭击的充分证据,且未获得国会授权。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刑法副教授玛丽克·德霍恩指出,由于缺乏迫在眉睫的威胁证据且无安理会授权,这种攻击构成了“侵略罪”。 二、是否构成“战争罪”与“侵略罪”? 侵略罪:这是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项由一国领导人所实施的、其性质、严重程度和规模均构成对《联合国宪章》明显违反的侵略行为的罪行”。多名国际法专家,如英国道蒂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杰弗里·罗伯逊,明确指出美国对委内瑞拉的袭击“犯下了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也谴责对伊朗的袭击违反了国际法。这种罪行通常被定义为“领导罪”,即只能由掌握国家政策的人(如国家元首)实施。 战争罪:指在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如故意杀害平民、虐待战俘等)。如果在后续的军事行动中造成了针对平民的故意攻击,则可能涉及战争罪。 三、 “全球通缉”的法律现实:豁免权与管辖障碍 从法理上看美方涉嫌严重违反国际法,但通过现有国际机制实现“全球通缉”特朗普,面临巨大的法律和政治障碍: 现任/前任国家元首的豁免权: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元首在他国国内法院享有刑事管辖豁免。虽然国际刑事法院(ICC)或特别法庭可以起诉国家领导人(如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但现实中,个人担任国家领导人期间,在其本国国内法层面仍享有极高的程序豁免。即便特朗普已卸任,美国国内政治和法律环境也使其很难被本国追究。 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管辖权限制: 属人管辖:ICC对《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或在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罪行有管辖权。美国并非ICC缔约国,这为美国公民(包括领导人)提供了第一层法律屏障。 侵略罪的管辖权僵局:即便涉及的国家是缔约国,ICC目前对“侵略罪”的行使管辖权有严格限制。根据《罗马规约》,ICC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目前不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这意味着ICC很难对美国人提起侵略罪的指控。 安理会 veto:虽然安理会可以将案件提交给ICC(即使涉及非缔约国,如苏丹巴希尔案),但美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任何试图将美国领导人提交国际审判的决议都不可能获得通过。 政治现实的制约:目前所谓的“全球通缉”更多是舆论和道义上的诉求。国际司法往往是“大国政治的延伸”,针对拥有强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领导人发起诉讼,在现行国际政治结构下几乎无法实现。 从国际法规则来看: 美军对委内瑞拉和伊朗的军事行动,由于缺乏联合国授权且不属于自卫,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多位权威专家已将其定性为“侵略罪”。 从司法追究的角度来看: 网友呼吁“联合国追究、全球通缉”虽然在道义上反映了对国际法治的渴望,但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几乎不具备现实操作性。这主要是因为安理会政治 veto 机制、国家元首豁免权惯例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局限性,导致对大国领导人的追责依然处于“法律洼地”。 正如历史所示,从巴拿马的诺列加到今天的马杜罗,强权政治往往走在国际法前面。而国际法的困境在于,它往往只能约束弱者,却难以驯服强者。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美国对伊朗开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