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突然收到朋友的提醒,对方称在某网站看到女子的不雅照片并将照片转发给女子。女子看了照片后确认是前男友当初拍的,气得直接报了警。调查中发现,前男友不仅将女子的不雅照放到了网站上,还转发给了女子的再前一任男友。女子一怒之下,将前男友告上了法院,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悉,张女士与前任男友李某分手后不久,结识了男子王某,二人很快便进入了恋爱期。期间,在王某的哄骗下,张女士同意拍了一些不雅视频和照片。 然而张女士与王某的恋情并未持续多久,由于王某的一些行为让张女士感到不满,张女士提出了分手,但王某却不同意,甚至拿着张女士的不雅照片进行威胁。但张女士并未妥协,坚持分手。 可谁曾想,在二人分手后不久,张女士的朋友在浏览某网站时,意外发现了张女士的不雅照片。 当朋友将照片发给张女士时,张女士还没注意照片上的是谁,只看到了一个未穿衣服的女子,她还指责朋友没个正行。 直到朋友提醒,张女士才仔细辨认了照片上的人,结果发现就是自己本人。这下张女士慌了,自己的不雅照怎么会在朋友那? 朋友解释是从某个网站上看到的,发现不对劲就给张女士转过来了。 后经过辨认,张女士确认这些照片就是王某拍摄的,气得立即报了警。 随后,警方传唤了王某,王某也如实交代了是他将张女士的不雅照片传到网站上去的。不仅如此,王某还把张女士的照片发给了张女士的再前一任男友李某。 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个人隐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80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3000元罚款。 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两项违法行为,所以应当分别认定,合并处罚,最长的行政拘留期限不超过20日。 在王某接受行政处罚期间,张女士因为不雅照被泄露一事差点自杀,她不敢去公司、去面对朋友。后在家人不断地安抚下,称这不是张女士的错,这才让张女士好受了一些。 之后,张女士将王某告上了法院,她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对其生活、工作、交友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要求王某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既然警方已经坐实了王某存在侵犯张女士隐私的行为,那说明案件事实是没有问题的,那就看精神赔偿能支持多少了。 在法律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获利,案发地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决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张女士差点轻生,对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故支持了张女士的主张,判决王某应当限期内赔偿张女士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情感纠纷不能成为违法宣泄的借口。如经查实,王某还将张女士的大量照片散布至某些不正经网站上,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可见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不容小觑。 此外,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不管是恋爱期间或者婚内,都要保持清醒与审慎,坚决拒绝拍摄私密影像,因为这可能会成为日后被要挟、被报复的把柄,我们要从源头规避隐私泄露的风险。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