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老屋继承权案,还真是说不清道不明。 老屋的产权,本属于文者即文者的祖父母。 祖父去世后,老屋产权的归属,按照我国法律,一半归祖母,另一半祖母、伯、父各占三分之一。 当然,有遗嘱除外。 例如,祖父立遗嘱指明老屋产权全部赠予祖母。 在这种情况下,老屋产权属于祖母。 祖母在村委见证人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老屋产权全部赠予孙女,合情合理,正当合法。 问题出在哪? 就是前面所作的假设,“例如,祖父立遗嘱指明老屋产权全部赠予祖母。” 这个瑕疵,恐怕是最有争议的。 即使存在这个瑕疵,文者其伯也仅有老屋的六分之一。 如果算上其父让渡的份额,其堂哥也只有老屋产权的三分之一。 当然,这是在其祖父没有遗嘱的瑕疵下作出的勉为其难的判断。 死人不能复活,活人自然有机可乘。 老屋产权如何决断,是个难题。 一般来说,按照老传统,在祖父去世的情况下,祖母有老屋的最终处置权。 应该说,祖母还是有法律意识的,在老屋产权归属上,特地请两个村委见证人立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程序,其孙女拥有老屋产权还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 当然,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个观念在农村还是被默认的。一般来说,嫁出去的闺女没有权利继承家产。 即使在城市,嫁出去的闺女恐怕也没有分家产的想法。娘家的家产天然属于兄弟。 至于传男不传女的老传统,刚刚解放那会还行得通,现在,真就没有人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