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到最后,全凭良心!”江苏淮安,女子和丈夫再婚15年,婚后两人一直租房子住。男子患病后,搬去了自己和前妻生的儿子家住,对女子不管不顾,女子没了生活来源,说男子退休金高,要求男子给生活费,可男子却说女子和前夫生有儿女,应该去找自己的儿女养老,不应该缠着自己。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给抚养费,法院判了。 2011年,60岁的李大妈和年纪相仿的王大爷再婚,两人约好,以后相互扶持着过日子。 婚后,两人一起租了一个房子,在一起过了10多年,日子过得也算平静幸福。 2024年,王大爷患病,身体大不如从前,生活上需要人照顾,70多岁的李大妈照顾起他来,也是力不从心。 为了方便看病,王大爷的儿子把他接去了自己家居住,留下李大妈独自一个人在出租房居住生活。 自那以后,王大爷和李大妈各过各的,两人很少联系,李大妈渐渐的也心寒了。 都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自己跟他结婚多年,给他洗衣做饭,伺候他多年,现在倒好,自己老了,干不动了,又没了收入来源,他拍拍屁股走了,去儿子家享清福了,却不管自己的死活。 并且在她看来,丈夫的退休工资还挺高的,养活自己完全没有问题。 可王大爷却不乐意给钱,他说既然两人都老了,就应该各回各家,各自去找自己的儿女养老,不要给彼此增加负担。 原来李大妈在跟王大爷结婚前,跟前夫也是生了儿女的。 按理说,子女赡养老人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王大爷很不解: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李大妈应该去找自己的儿女,问儿女要赡养费,为何要揪着自己不放。 自己患病去儿子家住,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哪还有钱给她? 李大妈却只觉得丈夫狠心,儿女有儿女的难处,王大爷作为自己的丈夫,也应该尽夫妻之间的义务。 她一纸诉状,将王大爷告上了法庭。 有人说:既然李大妈有子女,为什么不去找子女要赡养费呢? 60岁再婚,怎么想的,好好带孙子孙女,安享晚年不好吗?去伺候老头,到头来却被一脚踢开,自作孽不可活。 老了老了非得再找一个,现在是骑虎难下,如果不再婚,儿女肯定是要负责到底的,这种再婚的,就是把事情弄的很复杂了。 但是也有人认为既然双方领了结婚证,那夫妻之间就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了,并且男方有退休金,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享有一半的权益。 也有人说:可以搭伙过日子,但是不要拿结婚证,拿了结婚证,遇到不讲理的,家给作没了,还把自己和儿女给坑惨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李大妈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当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其子女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给予她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改变。 李大妈如果生活困难,是可以向自己的子女主张赡养费的。 2、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李大妈没有了工作能力,也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无力支撑生活,王大爷退休后,收入较高,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抚养义务的,当一方需要抚养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 但是考虑到李大妈还有自己的儿女,最终经法院调解,王大爷答应每月拿500元抚养费给李大妈。 有人说这就是再婚夫妻的结局,爱的最后,全凭良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