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人性!”北京,女子怀孕,男友却迟迟不肯结婚,女子这才发现男友是有家庭的。女子生下儿子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选择分手,双方约定:孩子归女子抚养,男子支付抚养费,并将自己一套房屋给儿子。多年后,女子要求男子办理房屋过户,可万万没想到,男子却撤销赠与,房子归男子所有,但是女子和儿子可以居住。男子却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对方撬锁进入房屋,将母子二人的东西扔出来,女子只能带着儿子住在楼道里,但是她并未放弃,仅用一招,成功拿回房子。 于女士痛哭流涕,说自己不是一个好妈妈,没能给儿子一个稳定的家。 13年前,她和董先生恋爱同居,于女士怀孕后,董先生却没有丝毫结婚的打算,更让她崩溃的是,她发现董先生还有了别的女人。 事后,她才知道,对方竟然早就结婚了,而自己才是介入别人婚姻的那个人。 那时她的肚子已经很大了,2013年,儿子小董呱呱坠地,董先生也跟妻子离了婚,但是他并未选择和于女士结婚。 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于2014年分手,并签了分手协议。 协议约定:儿子小董归于女士抚养,董先生支付抚养费,并且把自己名下一套房子给小董。 这套房子当时并没有办产权证,因此双方约定,等董先生办好产权证后,再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小董。 之后的多年里,于女士带着儿子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双方相安无事。 2020年,于女士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赠与承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 可没想到,董先生竟然当庭表示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当时房子产权还未过户到小董名下,所以赠与人董先生享有撤销权。 法院认定董先生享有撤销权,驳回了于女士母子过户诉求。 2023年,董先生将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母子二人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虽然赠与撤销,但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小董自出生就居住在此,于女士在京无其他住所,孩子还得就近上学等情况,法院认为于女士母子应继续居住在此为宜,于是驳回了董先生的腾房诉求。 可就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天后,董先生却做出了一个让人惊讶的决定:他把房子以450万的价格给卖掉了,买房人是郑某,而于女士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2025年9月11日,邻居给她打来电话,说他们家的房门被人撬开了,于女士才如梦初醒,原来房子早就被董先生卖了。 于女士觉得这场交易疑点重重,郑某和董先生是早就认识的,他并没有实际看房,这套房子的合同价是450万,可郑某只实际支付了250万,远低于市场行情。 郑某买下房子后,撬锁进入房屋,将于女士的东西全部丢了出来。 无处可去的母子俩,只能在楼道里安了家,天气渐渐转凉,好心的邻居送了他们一顶帐篷,他们母子就蜷缩在这里。 于女士母子忍无可忍,将董先生和郑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董先生和郑某却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郑某虽持有房产证,但其在相关诉讼判决之前,采取暴力行为侵占房屋,构成对母子合法占有房屋的妨碍。 于女士母子基于之前的协议和法院判决,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郑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董先生、郑某将房屋返还给于女士母子,并不得妨碍于女士母子对该房屋的占有。 判决下来后,郑某却并未搬离房屋,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于女士母子只能继续在楼道住着,郑某叫来7、8个人轮流守在房屋内,不让他们进门。 无奈之下,于女士申请了强制腾房。 法官进去后才发现,居住在此的并非郑某,而是一名刑满释放的男子于某,于某是受郑某委托,恶意占房。 郑某多次通过出租、转租,让多个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在此占用,还提出异议,试图拖延执行。 他表示产权证在自己手上,自己是房主,于女士母子无权居住。 但是之前法院已经判决董先生和郑某应当把房屋返还给于女士母子,于女士母子可以在房屋内居住。 那就得按照判决来,郑某有异议,可以申请另外的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于女士母子在楼道居住132天后,成功搬回房屋。 董先生在有家庭的情况下,还跟于女士恋爱同居,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不道德的,违背了公序良俗。 他承诺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小董,却出尔反尔,明知母子二人无处可去,还将房子出售,并让郑某恶意占房,这种行为真的让人所不齿。 郑某在明知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还以低价购买,以为捡到便宜,强行撬锁进入房屋,结果得不偿失,房子压根住不进去。 他接下来能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和董先生的购房合同,拿回房款,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有人说:恋爱到最后,真的各凭良心了,不爱了,什么都是错的。 也有人说:这种有争议的房子,千万不要碰,不然容易惹火上身。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