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同学借钱,借10000元,承诺一个月归还,男子出于对同学信任,没要借条,分两次转款,每次转5000元,同学收钱后啥都没说,男子也没注明是借款,一个月时间到了,男子要同学还钱,不料,同学拒绝,不接电话,不回消息,男子急了,拿着V信转账支付凭证和转账截图,告到法院,要求同学偿还10000元借款,谁知被同学反咬,扎心了! 陈某和雷某是同学,平时关系不错,偶有事情,也会互相帮忙,这么多年,他们之间情谊深长。 可因为一笔借款,他们的关系变了,到了后来,陈某和雷某对薄了公堂。 原来,2024年11月,雷某给陈某打来电话,陈某接起电话,发现雷某的语气很是焦急。 雷某告诉陈某,自己手头特别紧张,眼看信用卡就要到期了,他手里没钱,已经还不上了。 他又担心,万一逾期,就会影响他个人征信,他需要江湖救急,因此向陈某借10000元周转一下。 他还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一想,都是同学,知根知底,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随后,陈某通过微信,分两次给雷某转钱,每次5000元,一共转了10000元。 雷某收到钱后,啥都没说,也没在V信里确认这是借款,更没有在事后补签借条。 而陈某大条,他自己转款,也没有备注这是借款,他万万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点的疏忽,让他今后悔断了肝肠! 一个月很快过去,10000元的借款到期了,陈某心想,这笔钱雷某应该已经用完,如果不用,就该及时给自己还钱。 于是,他多次通过电话和V信联系雷某,提醒还钱,可没想到,雷某推脱,找各种理由,就是不肯给他还钱。 到了后来,雷某干脆不接电话,也不回V信,陈某急了,怎么好心借钱给他,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陈某看要不回来,他没办法,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他拿着转账凭证和记录截图,一纸诉状将雷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雷某偿还10000元借款。 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 陈某一脸委屈: 雷某找我借钱,我二话不说就借给他了,谁知现在他不还钱,也不理我,太不地道了。 可雷某不慌不忙,他十分淡定: 我和陈某根本就不是借贷关系,这10000元也不是借款,而是陈某在偿还之前用我信用卡套现的钱。 口说无凭,雷某拿出2024年9月时,陈某借用他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V信聊天记录。 之后,雷某表示,如果这钱是我借的,陈某应该拿出借条或者其他借款凭证来证明他的说法。 陈某急了,满头大汗,我用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早就用现金还给他了! 用现金还?可法律讲的是证据,既然还钱用的是现金,法官要陈某拿出证明,证明他已经用现金还了。 陈某傻眼,他没证据,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用现金还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这一原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既然陈某说和雷某借他的钱,那么他就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借条、借款时的聊天记录等能表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可陈某除了转账记录,没有其他有力证据。 而雷某却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聊天记录作为反证,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因此,陈某必须承担自己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如果是真的,1万能认清一个同学,其实代价也不太大。 其实,借钱不是不能借,但一定要分人,还要守规矩,像陈某的遭遇,本质上不是坏在了“借钱”本身,而是败在了无凭据的信任。 借钱的核心永远是风险可控,先看对方的偿还能力,再讲同学情谊,关系再好,也要保留聊天记录,打借条,备注转账用途,把人情归人情,规矩归规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