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家里漏水,他把密码告诉物业,让2名维修工进了门,谁料,他女友事后看监控发现,其中一名维修工进门后竟翻了翻她放在椅子上的内衣,1分钟后,男子又用手抓起内衣,然后才去阳台维修,女友因为这件事吓得每天睡不好觉,男子就去要说法,那名维修工却说,自己就想摸一下衣服潮不潮,有没有泡过水而已。 2月19号大年初三,邵先生人在老家时接到一通电话。 电话是物业打来的,说他家里返水了,要进门维修。 邵先生一听,他人现在也回不去,就把房门密码给了过去,让维修人员进了门。 那时的他,绝对想不到这个决定会让女友愁得后半夜睡不着觉。 几天后,邵先生带着女友回杭州。还没进家门,女友就急着拿出手机看监控回放。 毕竟家里遭了水,得看看具体啥情况。结果这一看,女友不淡定了。 监控画面里,2月19号上午10点44分,一个穿着工装的男人走进了画面。 他先是警惕地朝摄像头方向瞄了一眼,然后径直走到椅子前。 椅子上堆着邵先生女友的日常衣物,这名男子并没有急着修水管,而是像逛自家衣柜一样,伸手在那堆衣物里翻翻拣拣。 最让人膈应的一幕发生了:他抓起一把内衣内裤,不是轻轻拿起,而是“狠狠地抓起”,在手里揉搓了两下,眼神还四处乱瞟。 一分钟后,他又折返回来,对着那堆私密衣物再次下手,抓了抓才转身去阳台修水管。 女友看完监控吓得惊叫一声,气得不行。 邵先生一开始还觉得女友大惊小怪,说可能是不小心碰到了吧?大老爷们修水管,手脏,也许是想挪个地方? 可当他们真正回到杭州住下时,恐惧才真正袭来。 邵先生发现,女友因为这件事心理落下阴影,根本不敢一个人睡,整宿整宿地失眠、焦虑,同事都说她气色差得像生了场大病。 女友甚至每晚睡前都要从里反锁房门。 那种被陌生人侵入私密空间的阴影,不是一句“不小心”就能抹去的。 事情败露后,邵先生气得直接打电话质问物业。 值班经理一开始嘴硬得很,说我们问了,工人说没出格举动,就是进去修个水。 等邵先生把监控视频甩过去,经理的态度才软下来,但给出的解释简直把人当傻子:他说是想摸摸衣服潮没潮,怕泡水坏了! 邵先生肯定是不信。厕所返水,水是从地漏漫出来的,沙发上的内衣怎么会潮?这理由编得也太离谱了吧? 眼看赖不掉,物业提出了赔偿方案:对涉事员工罚款500块,给邵先生家减免一年物业费,将近1700块钱。 但这钱不是物业全出,要那名维修工自己承担一部分。 这就完了?难道不开除吗?邵先生不接受。 面对质问,物业陆经理也很无奈,说这人干了七八年,平时表现不错,现在休假躲着不肯见人。至于开除,还得公司人事部门定,但他肯定要付出代价。 邵先生现在就盯着一件事:物业员工守则里,对这种下作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陆经理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只说会上报公司,让邵先生等处理结果。 这事儿最让邵先生细思极恐的是,小区住的大多是像他们这样的年轻情侣和单身女性。 一个在公司干了七八年的老员工,趁着修水管的功夫就能对业主的内衣下手,这次是被监控抓了现行,那以前呢?没监控的地方又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 现在的情况就是,维修工躲起来了,物业在和稀泥,邵先生坚持要个说法。 他不缺那千把块钱的物业费,他要的是一个公道。 这种手伸向业主私密衣物的人,必须踢出物业队伍,而不是罚几百块钱就了事。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维修工虽然是为了修水管进门,但他“狠狠抓起”内衣内裤的动作,绝对不是修水管的必要操作,这已经严重越界了。 法律讲究的是“合理范围”。你进我家修厕所可以,但你乱翻、乱摸私密衣物,这就构成了对“私密空间”的“窥视”和“侵扰”。 哪怕他辩解说是“看潮没潮”,但厕所返水根本泡不到沙发上的内衣,这种理由在法律和常理面前都站不住脚,属于典型的借职务之便行猥琐之实。 更关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物业不能把锅全甩给“临时工”或“老员工”,公司必须为这种管理失职买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