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阿姨带孙子逛超市时发现手机忘水果区,心急火燎往回跑,结果脚底打滑摔成10级伤残。张阿姨觉得是超市地面有水致自己摔倒,家属便起诉超市索赔21万。超市喊冤,称地面干净,是张阿姨跑太快。庭审时超市拿出监控,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安全管理有瑕疵,判其担15%责任,赔3万。这判决让人意外,张阿姨自己不注意,超市却要担责。 事发那天,张阿姨本是陪孙子出来买点水果和日用品。 小孙子在货架间来回穿梭,她一边挑选,一边盯着孩子,手里的手机随手放在水果区的台面上。 结账前摸口袋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她这才想起落在原处。 手机里存着家人的联系方式和支付账户,她一时慌神,把孙子托给附近店员照看,转身就往回赶。 超市通道不算宽,她步子迈得很大,注意力都在前方。 跑到日化区附近时,人突然失去平衡,整个人向前栽倒。 摔下去那一下很重,她躺在地上起不来,脸色发白。 工作人员赶来拨打急救电话,又联系了家属。 医院检查结果出来,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虽是最轻等级,也意味着日后生活会受影响,阴雨天气可能反复疼痛,重体力活基本无缘。 张阿姨躺在病床上回想摔倒瞬间,认定是地面湿滑所致,还说手掌触地时有潮意。 家属随即整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提出21万元赔偿请求。 超市方面态度强硬,表示事发区域地面干燥,保洁有巡查记录。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证据。 超市调出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张阿姨在货架间奔跑后摔倒。 不过监控存在死角,无法完整呈现摔倒前地面状态。 法院围绕两点展开审查,一是地面是否存在湿滑隐患,二是张阿姨自身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失。 法官认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水果区这类容易产生水渍的区域,应当加强管理和提示。 监控缺失关键画面,超市难以完全证明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奔跑,本身存在风险。 她为取回手机急速行走,未对自身安全保持必要注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张阿姨承担85%的责任,超市承担15%的责任。 原本提出的21万元赔偿,最终仅支持3万余元。 判决下来,双方都不算满意。 张阿姨觉得补偿有限,难以覆盖后续康复支出。 超市则认为自身管理并无明显疏漏,却仍需承担部分赔偿。 事情传开后,周围商家开始在通道和生鲜区增设防滑提示牌。 有的超市还在显眼位置张贴请勿奔跑的提醒,尽量减少类似纠纷。 这起纠纷从一部手机开始,最终落在责任比例的分配上。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并非无限责任,个人行为同样会被纳入考量。 一次匆忙奔跑换来几个月康复期,也给经营者和顾客都提了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