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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自愿呢?”浙江杭州,男子看中了一套500多万的别墅,交了1万元意向金,又

“说好的自愿呢?”浙江杭州,男子看中了一套500多万的别墅,交了1万元意向金,又交了10万定金,可协议还没签,销售要求他们必须买2个车位,一个车位25万,还不在自己家楼下,男子做出让步,说愿意买一个车位。可没想到,对方去请示领导后,却说:不买2个车位,房子不卖了。男子找来媒体,可对方却给出了另一番让人意外的说辞。 任先生和妻子满心欢喜的去看房,他们看中了临平超山脚下的一套上叠,这房子一共3层,还有个地下室,加起来快300平,总价500多万。 他们夫妻觉得这个价格能接受,对小区的位置和环境也很满意,就盼着把房子赶紧买下来。 2月26日,他们高高兴兴交了1万元意向金,可没想到,交完意向金,销售又跟他们说,还有个35000元的改造费,是用来改造入户门厅的。 任先生想着改造一下入户门厅,以后回家进门能更舒服点,也就痛快答应了。 到了2月28号,他们去签协议,还没等签字,销售就让他们先交10万定金。 任先生也没多想,觉得反正房子都看好了,确实是要买的,就把钱付了。 可谁能想到,交完定金,销售又要求他们必须买两个车位。 任先生和妻子一听,当时就火了:“这不是明摆着的捆绑销售嘛!”他拉着妻子转身就要走,销售却追了出来,跟任先生妻子商量,说可以给优惠。 因为他们确实喜欢这套房子,就坐下来跟销售谈。 之前他们去看过两个离家里近的车位,销售说那俩已经卖掉了,只能选其他位置。 现在能选的2个车位压根就不在任先生家楼下,而且小区车位配比是1:2,一个车位就要25万。 任先生觉得车位和房子没对应关系,先到先得的,自己又没必要非得买车位。 他们就跟销售商量,说他们愿意让一步,买一个车位就行,要是实在不行,等以后住进去了,再租一个车位也成。 销售说去请示领导,出来就告诉他们:不买2个车位,这房子就不卖了。 之后还拿了礼品,说不好意思,让他们把房子退了。任先生直接拒绝了礼品,窝了一肚子火回家。 事后,他直接找来媒体,去帮自己要说法。 他表示:这房子自己肯定是想买的,但车位不想买,还有那35000块的改造费,甚至对方还要求他付3000块一平的装修费,在他看来,这都不合理。 关于那35000块的改造费,销售在微信上解释说,是用来增加门厅,让入户更舒服,还说申请减免被领导驳回了。 开发商当场拒绝了采访,之后发了文字回复,说2月26号接待的时候,就跟客户说清楚了,同时买2个车位,并且在2月底前付清首付款,就能享受房价下浮优惠,还说双方达成了初步共识。 车位销售是自愿原则,不存在捆绑销售,他们满足不了任先生的诉求,愿意尽快帮他办理意向金退还手续。 任先生可不认可这说法,他说房价95折优惠是当时就谈好的,根本不是因为要买2个车位才有的优惠。 双方就这么谈崩了,任先生表示,自己会去咨询律师的意见。 任先生夫妇从满心欢喜购房,到被要求购买车位后的郁闷、气愤,心情如坐过山车,他们认为开发商捆绑车位,强买强卖。 可开发商却坚称不存在捆绑销售,车位是自愿购买,要是任先生接受不了,就退回意向金。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步。 站在任先生夫妻角度来说,他们开开心心去买房,前期都谈的好好的,也交了意向金和定金,眼看就要签协议,买新房了,可却被要求还要买2个车位,才能顺利签约,这换做谁估计心里也不好受。 但是站在开发商角度来说,如果客户需要连房子带车位一起买走,他们愿意多给点优惠,好像这也没错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任先生夫妻去买房,有权自己决定买不买车位,买几个车位,开发商不能强迫他们必须买2个车位,不然就不卖房子。 但是如果开发商只是说买车位能享受更低折扣,那任先生夫妻也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是双向的选择。 买卖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过分了,那另一方可以拒绝。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