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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男子在路边行走,路过一辆开着窗户的车子时,突然从车里探出来一只狗,咬住

呼和浩特,男子在路边行走,路过一辆开着窗户的车子时,突然从车里探出来一只狗,咬住男子胳膊撕扯。男子受伤后,去医院接种疫苗,要求狗主人支付医药费,却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表示“钱一分没有,想去哪告去哪里告吧!”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1000余元,可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2025年6月的一天,云先生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正常行走,谁能想到,一场无妄之灾正悄然降临。 当他经过一辆开着车窗的车辆时,突然,一只狗从车窗探了出来,一口咬住了他的胳膊,还用力地拖拽起来。 云先生只感觉一阵钻心的剧痛袭来,好不容易挣脱后,他强忍疼痛,赶往医院,经诊断,他需要接种5次狂犬病疫苗。 云先生找到狗主人梅某后,要求他赔偿医药费,可没想到,却遭到梅某拒绝。 无奈之下,云先生报了警,可没想到梅某的态度让他怒火中烧。 梅某不仅满脸不屑地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还嚣张地说:“想去哪告去哪告吧!” 说完,竟然连个联系方式都没留下,就大摇大摆地走了,留下云先生呆呆地站在原地,又愤怒又无奈。 养狗本是个人的爱好,这无可厚非,但既然选择了养狗,就得对狗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主人有义务好好管教它,不能让它随意伤害别人。 梅某把狗放在开着车窗的车里,又不派人看守,这就像在路边放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给路人带来危险。 他的狗咬伤云先生后,又拒不赔偿,他的这种做法,让人所不齿,更是对云先生的二次伤害。 索要医药费无果后,云先生将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1000余元。 有人说:狗主人没有看好自己的狗,狗咬伤了人,就得赔偿,这个狗主人到底在狂什么?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事发时云先生只是正常路过梅某的车辆,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而梅某将狗放在开着车窗的车内,又没有专人看守,这明显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给路人造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所以他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云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却提出了异议。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云先生的伤情未构成伤残,所以法院认为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梅某向云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33.17元。 大家一定要文明养狗,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出门的时候,要给狗拴好绳,戴好嘴套,避免它乱跑乱咬人。 有网友说:费那么大的劲,看病,打疫苗,打官司,投入这么精力和成本,才获赔2333元,维权成本太高了。 狗咬人带给人的不仅仅是肉体的伤害,还有意外惊吓造成的精神损害,更有潜在风险的长期折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为过吧? 对此,你怎么看?(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