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已婚女医生与男同事于车内发生关系,而后并未即刻报警。三十余日后,男同事再次于女医生宿舍与之发生关系。 罗某称有录音为证。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无罪,理由竟是“录音中未见明显反抗”。曹某听后情绪崩溃,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案重审时,法院认为不能仅仅以录音作为免责依据,而应综合考虑曹某的心理状态和前后细节,补充侦查后重审,罗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提醒我们:1、熟人间的侵害案件比较隐蔽,受害人的反应很复杂,不能以此作为侵害的免责事由; 2、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3、侵害行为发生后,一定要留痕迹,或者衣物、体液等证据,不可清洗、破坏,或者能及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