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检点的下场!”广西柳州,一30岁女子在工厂上班,被20多岁的男组长看上,男组长趁她丈夫不在,多次和她发生了关系,男组长为了尽兴,任何安全措施都不带,结果在体检中,女同事被查出HIV呈阳性,女同事急了,丈夫不在家,肯定是男子有问题,她质问男子,这才得知,男子故意隐瞒了他患有艾滋病。 一女子30多岁,她为了生计,到一家工厂里上班,她分到一个班组,班组里的组长是一位20多岁的年轻男子。 男子年轻有为,年纪轻轻,就做出了成绩,他担任一个班组的组长,前途无量,本来会有更好的发展。 可是,他不管不顾,一看班里新来的女同事,虽然比自己大了几岁,可是女子非常的美丽。 男子立刻就动心了,他不再乎年龄,立刻对女子展开了追求。 女子开始并没有理他,并且告诉他说,自己已婚,已经生有一个孩子。 可是,她的话并没有让男子退步,反而令男子更加的上头。 男子对她热情有加,请她吃饭,送她礼物,接送她上班,满足她的一切要求。 没过多久,女子就招架不住,她的丈夫长年在外,因为工作不能经常回来。 女子一个人独守空房,她孤单寂寞,不由的对男子动起心来。 随着感情的深入,俩人在一次约会时发生了关系,女子有了依靠,她的感情越发的投入。 女子告诉了男子,自己的丈夫长期不在家中,男子更加的高兴,这就意味着说,他可以经常和女子在一起相处。 随着时日加深,俩人的感情越发的深厚,他们频繁的约会,以满足各自的需求。 开始的时候,男子还像模像样,做了一些安全措施,可是到了后来,他连这些都懒得做了。 他开始不管不顾,肆意挥洒自己的热情,他为了自己的享受,全然不顾女子的身体情况。 女子开始很不满意,拒绝了几次,拗不过男子不断的要求,男子为了尽兴,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 在他心里,认为女子就是他的人了,他已经追求到手,他愿意咋办就咋办了,反正女子丈夫不在,他就是女子的正牌男友。 当时流感高发,小帅突然发起了低烧,还伴随着头痛腹泻,他以为是普通感冒,抗了几日,这才去大医院检查。 可是,大事不好,当医生拿着HIV阳性的化验单告诉他感染艾滋病时,男子腿都软了。 他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女子知道,他怕失去女子,更怕自己名声扫地。 他装的若无其事,继续和女子保持见面的频率。 他甚至不做任何保护的措施,两次和女子进行了亲密活动,女子浑然不知,依旧和男子保持着联系。 可男子没有想到,工厂组织新员工体检,女子也在其中,检查时她没多想,直到收到医院的通知。 医生拿出体检报告,显示女子的HIV检测为阳性,天都塌了,这可叫她怎么活下去? 女子认为,她除了老公就只有男子,老公长期不在,那就是男子无疑了! 女子崩溃,想起来他俩在一起的点点滴滴,她本以为,男子对自己是真心的爱惜。 此时此刻,她才知道这是骗局,男子只顾自己,根本对她不管死活。 她去质问男子,说自己检查出了HIV阳性,她老公不在,那这个感染源来自哪里?确认无疑,肯定就是男子! 男子自顾自还在狡辩,这次女子再也不肯相信他了,女子要去报警,男子这才说出来实话。 就是他在俩人交往不久,男子就发现自己感染了HIV,他之所以隐瞒真相,只是因为他太爱女子。 可事到如今,真相大白,男子害人害己,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x病,卖y、PC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男组长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告知女同事,还多次与她发生无保护x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传播的意图。 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丝毫不顾忌女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旦查实,男组长难逃罪责,他已经触犯了刑法,终将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组长故意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与女同事发生 关系,导致女同事感染艾 滋 病,给女同事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女同事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以及长期遭受的精神折磨等,都属于损害后果。 男组长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女同事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他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女同事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以弥补她的伤害。 有人认为,男子有错,女子也有错! 是这女子太不检点,如果她能恪守底线,守护家庭,哪里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如今她也感染了病情,婚姻能不能保住,都很难说,最无辜的就是孩子,有母如此,真是天都塌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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