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饮酒,陈某当时已醉酒,张某劝陈某别开车后离开,陈某随后驾车身亡。 法院判定张某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9.5万余元。理由是口头提醒不足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网友们对判决都普遍不理解: 1、多数网友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明知酒驾危险仍驾车,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过度归咎他人。 2、“连带责任”推演:有网友认为既然要追究同饮者的责任,那么酒厂、卖酒方、酒店、歌厅、道路设施甚至车企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3、对“同饮者义务”的质疑。 有网友提出悖论,如果认为严重醉酒者需要他人照顾,那么同饮的陈某(被告)自身也处于醉酒状态,客观上同样“无能力提醒”,判决的合理性在哪呢? 判决确实不合常理,对被告张某简直强人所难。他的口头提醒是人之常情,这做法不存在“错误”,不需要尽更多额外的“义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明知酒驾危险仍驾车,应自行承担责任,不应归咎他人。多数人都这样认为的,也是对法律明文的正确理解。 被告张某可以申请再审、上诉、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