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新疆,程大爷,多年前把300平宅院给了儿子,儿子儿媳拍胸脯保证给养老,生活费医疗

新疆,程大爷,多年前把300平宅院给了儿子,儿子儿媳拍胸脯保证给养老,生活费医疗费全包。这俩口子挺有本事,把老宅翻建成1000多平的商业宾馆,生意红火得很。谁料2020年儿子突然病逝,程大爷白发人送黑发人,5月还在公证处含泪签了放弃继承声明。结果2021年房子拆迁,儿媳揣着446万补偿款扭头就不给生活费了,八旬老人连买药钱都掏不出,气得直接把儿媳告上法庭! 程大爷,今年快九十了。 身子骨不算硬朗,常年得吃药,以前儿子在的时候,从不用操心药钱,儿媳每次都会提前买好,送到他手里。 当初把300平宅院给儿子,就想老了有人管,不用看别人脸色。 儿子儿媳当时说只要程大爷把房子给他们,以后养老全包,一分钱都不用他出。 程大爷就这一套宅院,是他所有的依靠。 这俩口子接手宅院后,立马筹钱翻建,把原来300平的老房子,改成了1000多平的商业宾馆。 宾馆开起来后,来往的客人多,每天都有进账,儿子儿媳的态度也特别好。 程大爷跟街坊邻居念叨,说自己没白疼儿子儿媳,以后养老有指望了。 变故,发生在2020年。 儿子突然查出重病,没撑多久就走了。 程大爷一夜之间头发全白了,那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没人能体会。 办完儿子的葬礼,儿媳就带着公证处的人来了。 说儿子名下有财产,按照法律,程大爷有继承权,但她一个女人家,带着家里的担子不容易,让程大爷签放弃继承声明。 谁知道,第二年就出了拆迁的事。 那栋1000多平的宾馆,拆迁补偿给了446万,儿媳拿到钱后,整个人都变了。 八旬老人,没收入,没积蓄,看着空荡荡的屋子,想着自己当初的付出,心里又气又寒。 程大爷直接把儿媳告上了法庭,他想讨个公道,要回自己应得的那份,至少能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能有钱买药吃饭。 一审法院判了,让儿媳返还程大爷223万,也就是拆迁补偿款的一半。 儿媳不服,上诉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程大爷心里稍微松了口气,以为自己终于能安度晚年了。 没成想,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案件被发回再审。 这一等,就等到了2025年12月。 新疆高院作出了改判,只让儿媳返还程大爷67万。 这个反转,把整个街坊邻居都看懵了。 大家都想不通,为什么一审二审都判223万,再审却改成了67万? 后来大家才知道,原来儿媳当年翻建宾馆,确实砸进去了不少钱。 那1000多平的宾馆,其中300平是程大爷当初给的老宅,剩下的700多平,都是儿媳和儿子当年筹钱建起来的,算是他们两口子的钱。 可话又说回来,程大爷当初把房子给儿子,图的就是养老。 儿子走了,他签了放弃继承,可儿媳也不能拿了拆迁款就翻脸不认人。 这事,到底谁对谁错?程大爷的养老权益,就该这样被忽视吗?儿媳翻建的付出,又该怎么算呢? 程大爷把宅院赠给儿子,这种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大爷把宅院给儿子,只要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这个赠与就有效,儿子就成了宅院的合法所有权人。 但这里有个关键,赠与的时候,儿子儿媳承诺了养老,这就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程大爷的儿子儿媳,承诺为程大爷养老,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这就是他们的义务。 现在儿子去世,儿媳作为共同受赠人,理应继续履行这个义务,不能因为拿到拆迁款就反悔。 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程大爷在公证处签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合法有效的,他确实放弃了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 但这并不代表他放弃了要求儿媳履行养老义务的权利,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宅院原本300平是程大爷赠与的,后来翻建的700多平是儿子儿媳的。 根据《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儿媳和儿子合法翻建的700多平房屋,物权属于他们夫妻二人。 拆迁补偿款446万,要区分原本300平老宅的补偿和后来700多平翻建部分的补偿。 高院改判只给67万,就是因为扣除了儿媳翻建部分的补偿,只支持了程大爷原有300平宅院对应的合理补偿。 这就是一个附义务赠与的履行和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程大爷有权利要求儿媳履行养老义务,儿媳也有权利获得自己翻建部分的补偿。 最终,新疆高院再审判决,儿媳返还程大爷拆迁补偿款67万,同时判决儿媳继续履行对程大爷的养老义务,承担其合理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如果是你,当初会轻易把房子赠给子女吗?遇到这种过河拆桥的情况,又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评论区唠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