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一85岁老人发病,虽然离医院就4分钟的路,但家人怕耽误病情还是叫了120,不料,医护人员拒绝帮家属把老人抬下5楼。导致老人40分钟才上救护车,老人因耽误了抢救,不幸离世,而急救中心却说:我们没义务帮着抬人,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家属愤怒的起诉到法院,一审:急救中心承担50 %责任,赔偿家属17万,急救中心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栋六层老式步梯楼里,85岁的陈女士突然胸憋得厉害,情况很紧急。虽然陈女士家离医院只有4分钟车程,按说自己送过去也快,但家人怕路上耽误病情,还是在当晚22时3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先生打完电话就下楼等候医护人员。 10分钟后,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赶到了老人家里,先给陈女士做了查体和心电图检查,当时老人意识还很清醒,还特意叮嘱保姆带上随身包、医保卡和身份证,做好了去医院的准备。 可就在王先生提出,想让医护人员帮忙把老人抬下楼时,却被对方拒绝了。医护人员说,他们不负责搬抬老人,让家属自己找人帮忙,或者联系110求助。 陈女士家住五楼,没有电梯,保姆是50多岁的女性,没什么力气,王先生一个人根本没法安全把老人抬下楼,无奈之下,他只能打电话找亲友帮忙。当晚22时58分,陈女士还强撑着身体给亲戚发视频求助,可深夜时分,没人及时接通。 当时正在从太原往阳泉赶的冯女士,得知情况后,赶紧给现场的医护人员打电话,恳求他们帮忙转运老人。冯女士说,现场有两名医护人员、一名男性家属、一名保姆,再加上急救车的司机,一共五个人,完全能合力把老人安全抬下楼,还承诺事后会给医护人员表示酬谢,可即便这样,医护人员还是拒绝了。 冯女士心急如焚,在23时06分又拨打了110,请求警方派一名警员来帮忙,还说抬老人只需要十分钟,接线员说会尽快协调。 可就在等待警方回应的过程中,陈女士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一下子躺倒在床上,闭着眼睛,脸色也变成了青紫色。直到这时,男医护人员才和王先生一起,把陈女士抬下楼,上车后就赶紧进行急救。 救护车开了4分钟就到了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可此时陈女士已经没有了自主呼吸,经过全力抢救,还是没能保住性命,在6月10日凌晨2时7分不幸离世。 家人悲痛万分,他们认为,要是医护人员一开始就帮忙抬人,不耽误那40分钟,老人或许就能救活,悲剧根本不会发生。 可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说,搬抬老人不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帮着抬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急救中心还辩解,按照山西省的相关规定,每辆救护车只配备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司机,没有专门的担架员,而只有担架员才有法定的搬抬义务,医护人员要是分心去搬抬,可能会影响急救工作。 他们还说,调度员之前已经两次提醒家属,要是患者不能自己走,就得找人抬,后来医护人员帮忙抬人,已经是尽了情分,家属把老人的死亡归结为延误搬抬,是道德绑架。 愤怒的家属把急救中心告上了法院,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明确指出,急救中心有三项明显过错。 一是没有及时处理老人的心律失常,老人的心电图显示心跳特别慢,需要心电监护和药物治疗,可医护人员既没做监护,也没使用必要的药物;二是没有及时搬运危重患者,老人的心脏病随时可能恶化,就算没有专职担架员,医护人员也该指导家属尽快搬运,40分钟的滞留明显延误了救治;三是心肺复苏不规范,老人心跳停止后,医护人员只做了不规范的胸外按压,没按要求开放气道、人工通气,也没使用复苏药物。 不过司法鉴定也提到,老人年纪大,有基础病,之前已经胸憋两天,抢救难度本身就大,这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所以认定急救中心的过错和老人死亡有同等因果关系。 2025年6月24日,一审法院宣判,急救中心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法院认为,院前急救的首要职责就是及时转运患者,就算没有专职担架员、调度员提醒过家属,医护人员也该协同家属尽快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了救死扶伤的宗旨,让人无法接受。 急救中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大家都以为二审可能会改判,结果却出乎意料,2025年11月17日开庭后,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直到2026年2月,家属还没收到赔偿,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来阳泉市卫健委发布通报,说事情基本属实,已经严肃约谈了急救中心,责令他们尽快支付赔偿,还会推进急救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客观来说,这件事里,急救中心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只拿“没义务”当借口,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家属也有一定责任,深夜求助亲友无果,没能及时找到搬抬人员,也耽误了一些时间。更值得关注的是,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急救担架员短缺的问题,这也给院前急救带来了隐患,希望这件事能推动急救体系的完善,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