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一女子发现,丈夫给小三转款88次,合计21万,转款全是特殊数字,有520,有1314,女子嚎啕大哭,她和丈夫结婚20年,丈夫只给她转过一次52元,谁知丈夫看她发现,把心一横就跑到法院,丈夫8次上诉离婚,女子不离,就不让他如愿,女子将小三告到法院,要小三返还21万,结果令人意外! 丽丽年轻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嫁给了马某,转眼之间,20年匆匆过去。 他们从青春年少,相扶相伴,经历了无数的风雨,如今已经步入了中年。 最初的时候,二人情深意切,他们夫妻同心,一起打拼,没过多久,就有了自己的房子。 此后,丽丽生儿育女,辛辛苦苦操持着家庭,她一度认为,自己的婚姻牢不可破。 可是她没有想到,20年后,一切都破灭了,她曾经守护的感情,却被马某亲手毁坏。 原来,丽丽不经意的发现,马某最近行为奇怪。他接打电话,再也不像从前,从前他从不避开,从从容容。 可是现在,他躲躲藏藏,总是想尽了办法,要躲开丽丽。 丽丽奇怪,逐渐有了不好的感觉,她偷偷观察,发现马某只要一接电话,就是很长很长的通话时间。 他躲在阳台,或者躲在卫生间,他一边聊着,一边笑着,话里话外,都热情非凡,好像电话那头,才是他最爱的人。 丽丽不知道的是,马某早就有了别人,他和曹某偷偷来往,已经有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 他每天回来,早就看着丽丽不顺眼,可丽丽没错,他没有借口离开丽丽。 他觉得曹某温柔,哪里都比丽丽更上一筹,她年轻美丽,而丽丽已经是黄脸婆一个。 马某恍惚之间,仿佛回到了从前那个少年,只是他的深情,再也不是用在丽丽身上。 他把手机换了密码,再也不让丽丽随便翻看,丽丽心里虽然疑惑,但她不相信马某能够背叛家庭。 可万万没有想到,偶然一个机会,丽丽看到了马某的转账记录,那一瞬间,天都塌了。 记录里显示,马某向女子曹某转账88笔,全是特殊金额,有520,有1314。 丽丽眼前发黑,几乎就要昏厥过去,她呼吸加快,心里跳的像小鹿一样。 她平静了一会儿,拿个计算机一算,马某给曹某的转款,合计21万。 丽丽不敢相信,这些充满特殊意义的数字,本该是属于夫妻之间的浪漫。 可如今的马某,却把这份浪漫,悄悄给了别的女人。 丽丽又气又怒,想起来自己陪伴他20多年,陪他受苦受穷,陪他吃尽了苦头。 可是,他们的感觉已经变了味道,昔日的恩爱早就不复存在,她这才明白,马某对她敷衍了事,就连看她的眼神都变得很不耐烦。 丽丽质问马某,这事到底是怎么回事? 马某看她发现,欺负她老实,把心一横,丝毫没有隐瞒,他告诉丽丽,我就是有了别人,你爱咋咋地,反正我不爱你! 二十年的夫妻情分,在这一刻变成了笑话,丽丽声嘶力竭,对着马某就开始算账。 你我结婚20年之久,你只给我转账一次,这一次转账,也只有52元。 我付出了所有,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却还不如你半路结识的女人!你良心何在? 马某无动于衷,既然这事你已发现,我不妨挑明了说,我早就不想再回来了。 马某把脸一变,这个婚姻他不要了,他从2020年开始,先后8次起诉离婚。 丽丽伤心欲绝,她心如刀割,我就不离,凭啥我打下来的江山就要如此拱手让人? 更何况是你马某背叛,你不但背叛家庭,还把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给了别的女人! 丽丽一气之下,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21万!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一方可以自主决定。 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马某转给曹某的21万元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转账行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是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已经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因此马某无权单独处分。 马某的行为侵 犯了丽丽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马某对曹某的赠与无效,支持丽丽追回财产。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马某向曹某转账特殊金额,本质上是为了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认为,该赠与无效,曹某取得财产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经法院调解,曹某返还丽丽18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